2018年3月27日星期二

大麻洛英加冰毒, 死唔死? 吸毒、販毒是人權乎?

真係唔知點講至好, 來楓葉二十多年, 越來越覺得自己真係好落後!
今年聯邦已經大開中門, 今年七月歡迎大麻全面公開販賣, 唔到七月, 三月未過, 聯邦政府真係公開"合法""供應"海洛英給"有需要"人士, 防止他們在坊間買到純度不夠的"止癮"品, 十多年前已經開始了官辧安全注射屋, 當時的說法, 是讓有需要者有安全環境吸食或注射"毒品", 避免他們受不潔淨針筒及環境而受到傷十害, 誰料從此之後,上癮者越來越多, 毒品越來越泛濫, 而售毒者為求暴利,加料甚勁, 以至每天死人不少, 醫院及消防、救護車應接不下, 因而再進一步, 政府供應!!! (2017年溫哥華恐出現近400例與吸毒過量相關的死亡案件,翻倍於去年。 ... 卑詩省驗屍機構數據顯示,今年二月,省內共有102起疑由吸毒過量導致的死亡案例,即當月平均每天有3.6人因吸毒去世。)
前加國總理出枱了所謂人權憲章, 內容簡簡單單, 模模糊糊, 一句人權大晒, 咁就害咗全加拿大, 更遺禍千秋萬代!

何解? 該憲章只是話人權最大, 乜都係人權, 吸食毒品係人權, 乜性戀又係人權, 唔淮起公屋又係人權, 連去參加乜乜恐佈活動都係人權, 咁就大乜鑊, 去年一單案, 一名參加乜乜恐佈份子年青人, 被米國俘虜坐監, 楓葉千方百計營救佢返加國在加國服刑,佢竟然告加國政府違反人權, 防碍他思想自由, 竟然告贏政府, 賠他一千多萬加紙! 人權乎哉!
如今, 真係唔知點形容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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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靚仔總理, 真係"靚仔", 唔知佢個腦係乜構造!佢杜老多倆仔爺都係靠害,左膠中毒太甚!
只問人權, 不理責任, 廻避國民義務, 自私自利是其實, 無政府主義是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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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注射屋, 安全入天堂乎…?

 此植物本是救世之物, 如今竟變成害人害物, 造物主相信從未想到如此!

 它的花多麼美麗!


 楓葉開始供應這些粉末了! 未來加國年青人的前途不堪想像!

附一:荒謬的人權個案

一個恐怖分子,卻拿到了加拿大政府
1050萬加元的賠償。加拿大人徹底炸了.

近日,加拿大一件廣受關注的官司終於落下了帷幕...

訟棍是這世界上最可恥的惡棍, 千萬加幣富翁奧馬。


現年30歲的加拿大人Omar Khadr,因其在未成年期間在關塔那摩基地遭到虐待和關押,而加拿大政府沒有給予其應有的法律援助並長期忽視其基本權益,而獲得加拿大政府公開道歉,

並獲1050萬加元(約合5500萬人民幣)的賠償!!
 
消息一出,加國媒體和網友立刻炸馬開了鍋...各種激烈的言辭刷爆了網路...一個加拿大公民基本權益未得到政府保護的賠償,為啥會在加拿大國內引起軒然大波呢?
 因為,這個公民的身份,實在是不一般...獲得道歉和賠償的加拿大公民Omar Khadr曾是一個塔利班成員,而塔利班,早已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恐怖組織.......

這一切,還得從頭說起...Omar Khadr是埃及裔加拿大人Ahmed Said Khadr的兒子,父親Ahmed早在80年代就參加過抵抗前蘇聯軍隊入侵阿富汗的戰鬥,並與阿富汗聖戰組織過從甚密,前基地組織領導人本.拉登還曾經參加過Ahmed女兒的婚禮,可以說和本.拉登交情匪淺...Ahmed與妻子有5個兒子,2個女兒。

 90年代末期,Ahmed就把4個兒子送到聖戰組織接受軍事訓練...這其中就包括了Omar Khadr年幼的Omar Khadr在塔利班等聖戰組織的薰陶下,他被徹底洗腦,認真學習各種戰鬥技能,包括製作炸彈...

 
成為凶手原來可以成為千萬(港幣七千多萬)富翁。


 2002年,年僅15歲的Omar Khadr在一場與美軍的遭遇戰中,扔出了一枚手榴彈,手榴彈爆炸,當場炸死美國士兵Christopher Speer並炸瞎了另一名士兵Layne Morris的眼睛...隨後Omar Khadr受傷,被美軍抓捕,並被關押到了以酷刑和虐囚著稱的古巴關塔那摩基地。當時,成了關塔那摩年紀最小的囚犯...

被如今成為千萬富翁殺死的可憐美軍
  
兒子被捕,老爹繼續聖戰不止2003年,Ahmed在一場戰鬥中被打死...Ahmed死後,Omar Khadr家族的其他成員遷回加拿大定居....Omar Khadr繼續在關塔那摩基地接受羈押......

 關塔那摩基地是美國設在本國境外的一個監獄,之前主要用來關押各種恐怖分子和恐怖嫌疑人,監獄的條件很差,各種刑訊和虐囚事件時有發生。

這也是為什麼,如果有一些西方國家的公民被關到關塔那摩後,一般這些國家都會先將本國公民印度回到自己國家,再進行審理....而當時的加拿大政府卻固執地拒絕引渡Omar Khadr...
就這樣,Omar Khadr成了關塔那摩唯一擁有西方公民身份的囚犯...

這一關,就是整整十年...在這期間的2003年到2004年間,加拿大情報官員曾去關塔那摩基地審問Omar,並把審問的所有資訊都交給了美國...而那時候,關塔那摩的虐囚醜聞還沒有曝光(發生在2005年),Omar作為一個未成年人,遭受了怎樣的待遇自然不言而喻...2005,隨著關塔那摩虐囚醜聞的曝光,Omar Khadr的情況被記者和家人輾轉瞭解到,不少媒體和組織開始呼籲加拿大政府儘快引渡Omar Khadr關塔那摩的孩子”...請將Omar Khadr帶回加拿大”...

 在當時的媒體看來,儘管Omar Khadr參加過恐怖組織,但畢竟還是個孩子,只是受了父兄的蠱惑而加入了恐怖組織...

2010年,Omar終於低頭認罪,並被判處8年徒刑...之後Omar Khadr的家人委託律師控告加拿大政府,

他們表示,Omar作為未成年人,被關押到關塔那摩監獄後,應該得到應有的法律援助....  而他又作為加拿大公民,加拿大政府就理應幫助他...然而加拿大政府坐視不管,不但沒幫他,反而還幫美國人一起審訊他...這樣的行為,無視了他的基本公民權益,所以要告加拿大政府!

好吧,這官司一直從地方法院打到最高法院,當時的加拿大總理還是哈珀,他們和哈珀的政府打了三場,三場官司,哈珀政府都輸了...2010年最高法院的裁定,Omar Khadr被捕時只有15歲,屬於未成年人。

在關塔納摩監獄關押期間,他遭到嚴刑逼供,被剝奪睡眠,得不到加拿大公民應享有的法律援助,嚴重忽視了Omar Khadr的公民權,最高法院裁定,加拿大政府不僅違反了國際法,而且違法了加拿大人權憲章!

2012年,加拿大政府被迫將Omar引渡回國....Omar Khadr回國後繼續在加拿大服刑... 之後,Omar Khadr的律師繼續為他爭取加拿大政府的道歉與賠償,據媒體透露,他最早要求的賠償金額是2000萬加元......

經過多次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了庭外和解,道歉和賠償最終有了結果,74日,現任政府總理特魯多正式代表政府做出道歉,

關於Omar Khadr的賠償是基於憲章賦予的保護所有加拿大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做出的。這一點無可挑剔,也別無選擇。並加上經濟賠償,據媒體透露,金額為1050萬加元....一位加拿大公民,因未成年時被洗腦參加了恐怖組織,並與加拿大的盟友作戰時被捕,期間因沒有得到加拿大政府對於他基本公民權益的重視,

而獲得加拿大政府的公開道歉和1050萬加元的賠償金額..這就是整件賠償案的核心...

消息一出,網上網上頓時炸開了鍋...法律界人士表示判決合理合法,渥太華大學法律系教授Errol Mendes認為,道歉與賠償表明了加拿大是法治社會,也是加拿大人引以為傲的地方,

如果政府不願支付這個數字,官司打下去,政府花費的金額可能更高...CBC新聞為代表的部分媒體也表示支持這一決定:

“Jonathan KayOmar Khadr 理應獲得賠償和加拿大政府的道歉副標題一個被洗腦的娃娃兵不用為他的行為負責

 而政府方面什麼說法呢?加拿大公共安全部長古德爾表示,賠償和道歉是基於Omar Khadr 被俘後和被關押期間,加拿大政府的一系列行為和決定作出的,和阿富汗戰場上的事無關....

 然而,Omar Khadr 那不尋常的家庭背景和曾經的聖戰經歷依然讓很多加拿大人難以接受...
 油管上Po出了一個言辭激烈的視頻:這事兒只發生在加拿大:從塔利班到百萬富翁!這個視頻的評論不久就被關閉了...

著名的加拿大媒體人直接Po出了一個調查問卷:

“Omar Khadr將從特魯多手中獲得1050萬加元的賠償,你怎麼看?

無比憤怒:95%

做得對:5%

老安按: 今天全世界各地紛亂及糾紛不已, 有幾類人是一鍋粥裡的蒼蠅,最可惡的一是訟棍律師, 二是妓者新聞傳播, 三是人渣社工, 四是垃圾環保份了, 五是害人子弟教師!此五類人,其中敬業樂業, 慎守其職, 真正履行其本身原本應有道德理想的, 不是沒有, 而是罕有, 更加越來越少有, 香江如是, 楓葉如是, 世界如是!

附二: 把法律變成跛腳鴨的所謂"人權憲章"

 
加拿大憲章
 
加拿大《憲章》,身在加拿大的任何法人(《憲章》沒有將公司定義為法人 )具有很多公民和政治權利。但有少數權利只賦予自然人,或(第3和第6部分)只賦予加拿大公民。

權利和自由保障 (第1條):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依照一個有明法規定、在自由民主社會內能辯解的合理限定的範圍內,保障其列明的權利和自由。
基本自由(第2條),即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其他方式的廣播通訊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結社自由。民主權利:一般而言,即參與政治活動和政府組建民主形式政府的權利:
第3條:投票權﹐和有被選為立法機構議員的資格。
第4條:立法機構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第5條:立法機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遷徙權利: 
第6條:進入、離開加拿大、移居到和定居在任何省的權利。 法律權利:人們在與司法系統和法律執行方面的權利,也即是:
第7條: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權利。
第8條:反對無理搜查和沒收的權利。
第9條:不被擅自拘留或禁閉的權利。
第10條:得到法律諮詢和人生保障的權利。
第11條:在犯罪和判刑方面的權利,比如被假定無罪的權利。
第12條:不受任何殘酷﹑不常待遇和懲罰的權利。
第13條:反對自證其罪的權利。
第14條:在訴訟中獲得翻譯的權利。 平等權利:
 第15條: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對待,不受歧視,得到法律的保護和福利。 語言權利 
第16條:英語和法語為加拿大的官方語言。
第17條:所有人都可以在國會和紐賓士域省省議會的任何辯論和議會程序上,自行選擇使用英語或法語的權利。
第18條:國會的法規、文獻、和議會程序一定用英語和法語印刷出來。
第19條:所有人都可以在聯邦法院和紐賓士域省省級法院上,自行選擇使用英語或法語的權利。
第20條:加拿大聯邦政府和紐賓士域省必須提供英語和法語作服務;居民自行選擇使用英語或法語。
第21條:立憲章前,關於英語或法語的特殊權利,將被持續下去.
第22條:立憲章前後,關於非英語或法語的特殊權利,將被持續下去。 其他權利 第27條:憲章一定要保護和改善加拿大的多元文化傳統,與它一致。 違憲立法權 
第33條:國會或省議會在立法時,如果明確表示引用第三十三條,可以立違憲的法律,但這項違憲的法律只有五年效期。

 
左膠之父
 
老安按: 照上面內容看, 應該是世界上所有人追求的"好東西", 對嗎? 原來實行起來, 問題大了, 出問題的是第七及第八條, 尤其第七條, 就是這幾個簡單的詞語, 為禍無窮, 訟棍們往往就拿這幾個詞無限上綱上綫, 法官們又是被困迷在這幾個詞語, 自由發揮, 大夠鑊了, 這幾個詞就把立法機闗設定的法律打得無法無天, 無法實行, 引至一個環境, 你犯了什麼法, 一上法庭, 有理莫理,訟棍們就亮此惡咒, 啊, 好用極了, 亂者無敵! 如此這般, 整個社會受害甚深!!!

左膠之子, 執政兩年,完全靠害,正事唔做, 只搞放毒, 取消厠所分男女, 其他實事, 毫無心思!一人一嫖, 嫖到這靚仔, 羊群唔衰拎嚟衰, 民不聊生。

2 則留言:

uncle ricky 說...

在下不懂洋人對人權睇法係點嘅、但我覺得應該要有合理規限才對。正如文章中提及嘅個案、實在令在下匪而所思。

四零後 說...

這個案, 有留心國際新聞都被吓一跳, 荒唐夾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