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

一個關於"炆煮"的文章, 一個關於追求"炆煮"的故事,看看什麼是"國際標準"!


一篇很好的文章,一本很好的"歷史故事"

給那些整日口中說"民主",手中拿著"真普選",人云亦云"國際標準"的人,跟風佔乜佔物的老中青男女老少,叫他她們讀讀這篇文字,有時間看看這個故事,看看什麼是民主共和,細心思考一下甚麼是選舉。現時香江那些政經社學教授們太幸福了,高薪厚祿,"終生"不怕失業,不是紅酒就是美食,閒中無聊就來個閉門造車,煽風點火,郤從沒有認真教導學生及探討學術!

香港,一個城市,自由人權等等,除非帶上有色眼鏡,,,已經"不少"及"不錯",新的選舉辦法不算完美(什麼叫完美?最完美方法就是什麼制度都沒有,只要每地鐵站設一自動投票機,一人一次一張身份證入卡,自己選擇自己喜歡的人,劉德華也好,長毛也好,江美儀也好,自己叔婆也好,人多選的就當選,這就真正的公平,公正,公開! 如不是這樣,就是公民提民也不公正,為什麼要提名,提名變相就是篩選,是嗎?)

群眾眼睛是雪亮的,這是天大的謊言,群眾往往會受群眾的壓力,"被迫"會放棄公正公義及獨立思想,這次的"運動"表達無遺,,,

民主是否這樣simple and naive,,,,慎思!

有時間看看這故事,這追求民主的故事,,,網頁的文字是星架坡體,如不喜,無奈!幫你不到了!


美國的故事(1)-清教徒 由 blueberry1 於 2014-10-20 9:05 1787年5月到9月的“制憲會議”最終決定了美國的命運,但這次會議坎坎坷坷,好幾次差點夭折。若沒有麥迪森近乎偏執的追求,若沒有華盛頓在沉默中的堅持,若沒有各方利益忍痛割愛的妥協,神馬都是浮雲。《美國憲法》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理所當然。二百年後的我們也許把它當成某種“必然”的結果,實際上,在“建國國父”的眼中,它只是個前所未有的“實驗”(Experiment)。這個“實驗”甚至不似人力所為,倒更像上帝的遊戲。難怪人們總是霧裏看花,難解其中真諦。讓我們忘記我們的時代,忘記今天的“美國”,回到那個原汁原味的新大陸,看看那幫人到底想“鼓搗”出一個什麼樣的國家。

在回到1787年之前,有幾件事應該先掰飭清楚。首先,《美國憲法》的理論基礎是什麼?知道的請舉手。這個問題很無趣,但所有的中學歷史老師都會讓孩子們背過三件事: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1620年的《“五月花號”公約》(Mayflower Compact),十八世紀的歐洲“啟蒙思想”(Enlightenment)。三者雖然以不同的語言寫成,但表達了共同的理念:一,天賦人權;二,社會契約;三,統治者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四,分權與制約。這些看似很時髦的東西來源於古希臘、古羅馬的政治實踐和哲學思想。從《憲法》的字裏行間,你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歐洲的歷史有多長,美國的歷史就有多長。

第二個讓所有的人都頭痛的問題是:“共和”(Republic)與“民主”(Democracy)的區別是什麼?這個問題能讓政治學教授寫厚厚一本書,我們就不必活受罪了。從他們浩如煙海的論著中似乎可以抽出幾句話:“共和制”的權力來自每一個人,“民主制”的權力來自大多數人。比如,你做了點讓人不待見的事,面對一個十人陪審團的裁決。在“共和制”中,如果有9位陪審團成員認為你“有罪”,有1位認為你“無罪”,那麼,你就是無罪;在“民主制”中,如果6位認為你“有罪”,4位認為你“無罪”,那麼,你就是有罪。只有當10位的意見相同時,“共和”才會與“民主”融為一體。也可以說,“民主”是不完美的“共和”。“共和制”裏的每一個個體都神聖不可侵犯;“民主制”只要51%對49%就OK,也就是“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服從”。你可能會說,“少數服從多數”總比“多數服從少數”好吧?也許,也許不。你確信你心中的那首歌永遠都是“主旋律”嗎?你願意為了“多數人”的幸福而犧牲你的“天賦人權”嗎?每個人的答案不同,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建國國父”們在討論建立一個更強大的政府時,一點也沒打算放棄他們在《獨立宣言》中宣稱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儘管“民主”可能是實現“共和”的最有效的手段,但沒有“人權”的“民主”幾乎肯定是一場災難。也許“共和精神”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只能通過“民主”來體現,但“共和”在很多情況下的“不可操作性”並沒有讓《美國憲法》改變立場,它隻字未提“民主”,卻明文規定美國是“共和制”國家,所有加入聯邦的州必須是“共和政體”。怎樣才能避免“假共和真民主“呢?方法有二:一,三權分立;二,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從後面的故事中,你會看到,“國父”們是怎樣反反復複地糾結著這個問題,事實上,所有的爭論都集中在如何制衡“民主”賦予的權力。

好了,枯燥的“理論課”到此結束,還是看看我們的朋友在費城的表現吧。“制憲會議”的初衷不是“制憲”,而是“修憲”,它本來的目的是“修改《邦聯條例》”,但詹姆斯•麥迪森硬生生地把《邦聯條例》扔進了垃圾桶。他是怎樣做到的呢?所有的人都應該從麥迪森那兒學到兩條成功經驗:第一,功課要做好;第二,下手要趁早。

為了證明“邦聯”的無效,麥迪森遍查歷史上所有的政府形式,總結了邦聯的“十二條缺點”(Twelve Vices)。然後,他設計了自己的憲法大綱。他是從紐約直接趕往費城的,比所有的人都到得早,他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討論材料。當佛吉尼亞代表和賓夕法尼亞代表都到費城後,麥迪森先把他的計畫拿給佛吉尼亞的代表們看,征得了他們的同意,然後又去找賓夕法尼亞代表,贏得他們的支持。等其他州的代表到齊的時候,麥迪森已經在費城呆了20多天,早就前後左右活動好了。因為他的方案是唯一獲得兩個州支持的,它就成了會議討論的主要方案。其他州也有準備的,比如南卡羅來納的“品克尼方案”,但因得不到附議,基本上沒進入討論。

方案有了,怎麼呈給大家呢?時至今日,麥迪森已是出了名的的“國家主義者”(Nationalist)。如果他站起來發言,他還沒開口別人就知道他要說什麼,立刻就會引起“州權主義者”本能的反感和抗拒。果真如此,這會就不用開了。於是,麥迪森找了個幫忙的。他是大家都喜歡的人,弗吉尼亞州的州長,愛德蒙•藍道夫(Edmund Randolph)。藍道夫出身名門,長得又高又帥,風度翩翩。更重要的是,他口才一流,說起話來不慌不忙又和藹可親,什麼急事兒、醜事兒、亂事兒,從他嘴裏出來都不是事兒,讓人聽著特放鬆。藍道夫一向以“溫和派”面目示人,但此時的他簡直跟麥迪森穿一條褲子,他完全同意麥迪森的觀點。所以,麥迪森一求他,他就答應打這個“頭陣”。

5月29日,也就是會議剛要開始討論各種方案的時候,藍道夫站起來發言。他先講了麥迪森那“十二條”的觀點。也不知道是他背過了麥迪森的手稿還是他們的心念太相通了,藍道夫講的跟麥迪森寫的基本上一個字不差。在列舉了現政府的缺陷之後,藍道夫說,下面我就講講我們打算怎樣“修改”《條例》。於是,他將麥迪森的計畫和盤托出,這就是“佛吉尼亞方案”(Virginia Plan)。“佛吉尼亞方案”跟它要“修改”的《邦聯條例》半毛錢關係都沒有,它完全是個嶄新的憲法大綱。可是,藍道夫說得太藝術了,居然沒引起聽眾的“驚聲尖叫”。大家就這樣糊裏糊塗地被他帶進“制憲”的陷阱,等有人回過味兒來提出抗議時,討論已進行了一半,不可能再回頭了。

“佛吉尼亞方案”有四個要點。一,“中央政府”分為“三權”,它們是:立法權(Legislative),行政權(Executive),司法權(Judicial)。二,立法權實行“兩院制”(Bicameral Legislature),國會分“上議院”(參議院)和“下議院”(眾議院)兩部分。下議院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上議院議員由各州議會提名、下院投票選舉。上、下兩院議員的人數根據各州人口按比例分配。國會有權否決各州議會的立法。三,行政權的最高長官由國會選舉產生,形式和任期待定。四,最高法院由幾位大法官和一定數量的巡迴法院組成,大法官由國會任命,除非瀆職,任期終身。

從“佛吉尼亞方案”中不難看出,未來美國聯邦政府的雛形已經具備了,後來所有的討論大體都在這個框架之內。代表們對“三權分立”本身沒有爭論,但對其實施細節爭得頭破血流。“佛吉尼亞方案”與《邦聯條例》有兩個本質的區別。第一個區別是,“邦聯”政府的權力來自各州,“佛吉尼亞方案”中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這是最重要的前提。“中央政府”越過各州直接與人民對話,這種“民有、民選、民享”的“共和”政府理應是最強大的。“中央政府”的合法性由此而來,這也是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根本表現。第二個區別是,“邦聯”政府只有一權,“佛吉尼亞方案”是“三權”。“三權分立”不是麥迪森的創舉,當時各州都是這種政治結構。美國人既不是第一個提出“三權分立”理論的,也不是第一個實踐它的。第一個系統地闡述“三權分立”的人是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參看《美國的故事(20)-革命前夜》)。孟德斯鳩在研究古希臘、古羅馬的歷史中得出這個結論,但有一個問題。不管是古希臘、古羅馬的實踐還是孟德斯鳩的理論,一個根本的事實是:它只適用於“小國寡民”。麥迪森的構想第一次把“三權分立”應用於一個幅員遼闊的共和國,其中的風險是二百年後的現代人無法體會的。從代表們硬著頭皮決定“試一試”的那一刻起,他們就要靠自己了,因為“前車之鑒”不存在。難怪大家在《美國憲法》上簽名之後個個如墜深淵,兩眼一抹黑。沒有一位“國父”能看到新國家光明的未來,如果她有未來的話。

麥迪森和“國父”們在制定憲法時的另一個“假設”是人性的醜惡,這與基督教“人之初,性本惡”的教義相關。但是,不要以為他們沒想過“以德治國”。事實上,佛蘭克林就曾是“以德治國”的最積極的宣導者。可是,他在研究了新大陸的特點後得出的結論是:美利堅民族沒有美德,一切都是利益的驅使。在“以德治國”的幻想破滅之後,“以法治國”成了唯一的選擇。麥迪森比佛蘭克林冷酷得多,他壓根兒就不費那個勁。他從一開始就知道,咱大家都不是好東西,誰也別裝大瓣兒蒜,老老實實進籠子吧。他的名言是:讓野心制衡野心(Ambition must be made to counteract ambition)。麥迪森最喜歡的詞就是“制約”(Check)。他每設計一種權力,就要設計一種對這個權力的制約,要不然睡不著覺。“國父”們都有這個毛病,他們絞盡腦汁,使“三權”中的任何一權都不能淩駕于其他兩權之上,他們似乎對這種“自己跟自己較勁”的遊戲情有獨鐘。

最密集的火力集中在立法權上,原因很簡單,這是離人民最近的一權,也是最強大的一權,它的設計直接關係到各州在未來國家中的地位。對立法權的爭奪,與其說是法理之爭,不如說是利益之爭,各個利益集團的嘴臉在冠冕堂皇的辯論中展露無遺。最大的分歧是各州在國會兩院中的代表人數如何確定。麥迪森的方案是,兩院都按人口比例分配,人多的州議員人數就多,這對人口第一大州佛吉尼亞當然是最有利的。所以,“佛吉尼亞方案”也被稱為“大州方案”。不用想就知道那些小州的反應。把俺當猴耍?想什麼呢你!未來的聯盟要建立在各州平等的基礎上,我們絕不能讓大州牽著鼻子走。6月9日,新澤西代表威廉•派特森(William Paterson)提出了“新澤西方案”(New Jersey Plan)。“新澤西方案”中,國會只有一院,各州不分大小,在國會中的代表人數完全一樣,這樣小州才不會受欺負。“新澤西方案”也叫“小州方案”。看上去,大州和小州針鋒相對,能談到一塊兒去才怪。

麥迪森對大州領導權的闡述聽上去合情合理。首先,大州人多,議員也多,這樣做出的決定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當然,他隨後還要講怎樣保護“人權”,我們稍後再說。如果小州擁有與大州同樣的投票權,在很多情況下,少數人就會決定多數人的命運,這樣不公平。其次,他認為小州在決策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一個小州的議會可能只有10個人,一個大州的議會有100個人。那麼,這10個人在決策中犯錯誤的概率當然比那100個人大,因為10個人更容易達成一致。如果小州在國會中把這10個人的觀點強加給所有的人,對整個國家的危害可想而知。最後一點,小州不應該擔心大州的壟斷。議員人數越多,任何人或組織形成絕對影響力的可能性就越小,反而容易達成妥協。這是實現公平的唯一方法。

派特森說,佛吉尼亞、賓夕法尼亞、麻塞諸塞三個州的人口加起來已經超過全美總人口的一半,如果國會議員人數按人口分配,那這三個大州足以控制整個聯盟,還有什麼公平可言?我們絕不能同意這樣的方案,除非重新劃分疆土,讓大家個頭一樣大。

麥迪森反駁說,佛吉尼亞在南方,賓夕法尼亞在中大西洋,麻塞諸塞在新英格蘭,這三個州壓根兒沒有共同利益,她們互相作對的時候比互相合作的時候多得多,根本不可能聯合起來,這個擔心沒必要。由於歷史傳承的不同,重分疆土也不可能。如果小州因反對按比例分配的原則而拒絕加入聯盟,必然導致分裂。如果聯盟不存在了,我們都成了完全獨立的國家,你以為你的“大國”鄰居會對你很友善嗎?只有留在聯盟中,你才會得到公平的對待。

麥迪森的話說得雖然不重,但在小州代表的耳朵裏,這就是赤裸裸的威脅。結果是,小州代表一致否決了麥迪森的提議,大州代表否決了“新澤西方案”。這個議題似乎走進了死胡同。

6月11日,康乃狄格代表羅傑•謝爾曼(Roger Sherman)提出了“康乃狄格妥協案”(Connecticut Compromise)。在這個方案中,眾議院人數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參議院每州人數相同,一州一票。謝爾曼覺得,這樣大州小州都應該滿意了。大州追求影響力,眾議院是她們的;小州追求平等權,參議院為她們提供了保障。這下總可以了吧?沒想到,大州貪得無厭,認為讓小州在參議院擁有這麼大的話語權太便宜她們了,不行!於是,大州代表聯合起來,以6比5否決了謝爾曼的提議。至此,代表們已經被這個話題折磨得死去活來,再吵下去要出人命。先放一放吧,過一陣子把它交給一個“大委員會”(Grand Committee)處理。

出乎大家意料的是,下面的討論間接地幫助解決了這個問題。這是關於未來國家“性質”的討論。南卡羅來納州代表查理斯•品克尼(Charles Pinckney),也就是“品可尼方案”的提出者,質疑“佛吉尼亞方案”的“國家主義”原則。他說,“國家主義”(Nationalism)意味著“中央集權”,各州將淪為“中央”的“從屬”,失去獨立性。“佛吉尼亞方案”允許國會否決各州議會的立法,這一條絕對不能接受。我們要的是一個“聯邦”(Federal),也就是“中央”與“地方”分權,各管各的,互不干涉。各州可以把一些權力轉讓給中央,但同時應保留極大的自主權,中央與地方沒有上下級關係。

關於“國家”和“聯邦”的爭論實際上是個很好的命題,“國父”們應該為自己感到驕傲,他們似乎無意間創立了第一個現代“聯邦制共和國”。事實證明,張弛有度、涇渭分明的“聯邦制”是對人類政治實踐的一大貢獻。甚至可以說,基於“小國寡民”的“三權分立”如果沒有“聯邦制”做基礎,很難成功。幸運的是,在這一點上,代表們沒有太多的分歧。品克尼的問題一提出來,麥迪森第一個表示同意,他願意把自己方案中的所有“國家”字眼都換成“聯邦”,從此,“國家主義者”成了“聯邦主義者”(Federalists)。其實,關於“國家”和“聯邦”的爭論也是關於“民主”與“共和”的爭論。就像我們前面講過的,“國家政府”在這裏就是“民主政府”,少數服從多數。“聯邦政府”是“共和政府”,每一個個體都同樣重要,每一個州都要被平等地對待。這是兩者的根本不同。還有一點,“聯邦”與之前的“邦聯”完全是兩個概念。“聯邦”是一個統一的國家,“邦聯”是獨立國家的鬆散聯盟。代表們對“聯邦”的認同也是對“邦聯”的否定。

麥迪森同意使用“聯邦”字眼並不意味著他放棄了對“代表權”的爭奪,所以,他的轉變似乎是換湯不換藥。但是,對“聯邦”特質的定義給了“大委員會”啟發。7月3日,委員會向會議提交了經修改後的“康乃狄格妥協案”。這個議案基本上保留了謝爾曼最初的設想,眾議院按人口分配,參議院每州人數相同。但有兩個修正,或者說,妥協。第一個改變是,在參議院中,每州將有一個以上的代表,比如,每州兩位。這兩位投票的時候不是以“州”為單位,而是以“個人”為單位,也就是說,他們倆有可能不一致。這就給了大州拉攏小州代表的機會,反之亦然。與“一州一票”的死板做法比起來,這個改變給各方增加了博弈中的偶然性,大州小州都不可能永遠立於不敗之地。委員會認為,這個改變充分體現了“聯邦”的特徵,即每個州在國會中都有平等的代表。眾議院是“民主制”,參議院是“共和制”,這種混合型的政府史無前例。第二個改變是,委員會決定把起草聯邦預算案(Money Bill)的權力交給眾議院,參議院不得修改。這實際上是把聯邦的錢袋子給了大州。即便如此,麥迪森和其他幾個大州代表還是不滿意,他們嫌這個讓步太小。當然,在後來的爭論中,這一條被修改了。眾議院有起草預算的權力,但參議院有修改預算的權力。如果兩院達不成共識,對不起,政府關門。這一幕不陌生吧?

雖然委員會的妥協案沒有讓所有的人滿意,但它卻得到通過,這就是“大妥協”(Great Compromise)。對代表權的爭奪暫時告一段落。雖然麥迪森和另外幾位大州代表後來多次企圖推翻這個決議,但他們沒有得逞。

聯邦的立法權屬於國會,沒問題了。那麼,接下來,人們的本能反應是:怎樣“制約”如此強大的立法權?對立法權的制約可以分“內部”和“外部”兩種。“內部”制約來自對參眾兩院的設計,“外部”制約來自其他兩權。

眾議院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他們理所當然是人民的代表,至高無上。但是,“人民”在“國父”們心中不是百分之百的褒義詞,因為它既包括“精英”也包括“大眾”。很不幸,在十八世紀,沒有人相信“大眾”的判斷力。代表們認為,當人民過於強大,很容易形成“多數人的暴政”。毫無疑問,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正因如此,政府在很多決策上的“非正義性”也來自人民。“人民”也是“人”,帶著同樣的“原罪”來到世上。如果你不相信國王,如果你不相信貴族,那你憑什麼相信人民呢?

由於人數眾多,“大眾”對眾議院有絕對的影響力。“大眾”的兩個最大的弱點是目光短淺和狂熱情緒,要是碰巧這兩個毛病一起發作,整個國家就會進入“抽風”狀態。誰負責給“高燒不退”的眾議院當頭澆一盆涼水呢?答案是:參議院。參議員不直接來自人民,他們由各州議會提名。就像英國的“上議院”(House of Lords),參議員雖不是貴族,但必是精英。精英最大的特點是冷靜。他們學識淵博,高瞻遠矚,有獨立的思考,很難被“大眾”左右。任何法案若想成為法律,必須在參眾兩院通過。參議院對眾議院的“刁難”經常被解讀為“精英”對“大眾”的阻擊。但是,“精英”的弱點是自我感覺太好,以至於忘了他們的權力是誰給的。當他們過於自戀時,眾議院負責給他們當頭棒喝,讓他們回到現實。眾議院體現“民主”的威力,參議院體現“共和”的價值。“兩院制”是防止“過度民主”、保護少數人利益的有效手段,這是“國父”們設計兩院的基本思路。

在參眾兩院的具體工作分配上,代表們也下了一番功夫。比如,彈劾總統的權力屬於眾議院,但審判總統的權力屬於參議院;制定外交政策的權力在參議院,但因此而需要的資金必須經眾議院批准。參議院儘管做美夢,眾議院不給錢看你咋辦。眾議院也不能因為手裏攥著錢袋子就為所欲為,如果參議院通不過你的法案,你有錢也沒處花。結果必然是,“大眾”與“精英”各讓一步,達成妥協。國家的穩定、社會的進步就是在這種爭鬥與妥協中實現的。你也許會說,這樣的制度豈不是太沒效率?沒錯,但你有更好的辦法嗎?“民主”就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避免專制,“共和”就是以制約民主為手段來保護自由。在“民主”與“共和”實現完美的統一之前,人類只能先這麼湊合著了。誰讓咱不是天使呢?

其他一些技術上的問題似乎比較好理解。比如,眾議員任期兩年,參議員任期六年,每兩年更換其中的三分之一。議員們都可以連選連任。較長的任期讓參議員更容易成為某一方面的專家,比眾議員更有專業權威。隨著歷史的變遷,“精英”與“大眾”之爭漸漸地被政黨之爭代替,每個政黨裏既有精英也有大眾,分不清誰更“高端”,誰更“草根”。憲法第十七修正案把參議員的選舉也從間接選舉改為直接選舉,兩院的上下之分就更小了。但只要分歧還在,爭鬥還在,“國父”們設計的“制約與平衡”就依然有效。人們從今天的美國政壇還是可以看得到參眾兩院的“天然”區別。

對立法權的外部制約來自行政權和司法權。行政權的其他細節我們後邊再講,這裏只說一條,就是總統的“一票否決權”(Veto Power)。國會通過的所有法案都要在總統簽字之後才能生效成為法律,總統如果不同意某個法案,他可以行使否決權。麥迪森特別熱衷“一票否決權”,他的設計是,總統應該有“絕對否決權”,就是說,凡經總統否決的法案,國會永遠不能再通過。“一票否決權”既是行政權的“自衛”(Self-defense)功能,也是“精英”對“大眾”的絕地反擊。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立法權是三權中最強大的,儘管有內部制約機制,但它還是難免會踐踏其他兩權。所以,麥迪森認為“絕對”否決權很有必要。但是,其他代表不同意他的邏輯。他們說,如果給總統這麼大的權力,結果將適得其反,總統恐怕永遠都不會真的行使否決權。為什麼呢?這是人的本性決定的。不管多麼強勢的人,即使是國王,也未必相信自己絕對正確,一個成熟的政治家一般不會這麼不留後路。麥迪森說,好吧。如果總統下不了這個決心,那就讓他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聯合行使“絕對”否決權。其他代表立刻搖頭:不行不行!總統與法官聯手意味著行政權與司法權互相勾結,違背了“三權分立”的原則。這也不行,那也不行,到底怎樣才行呢?結論是:總統依然擁有“一票否決權”,但不是“絕對否決權”。被總統否決的法案如果被參眾兩院以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將自動生效,總統也無能為力了。在爭論中,有的代表認為三分之二的要求太低,應改為四分之三;有的認為三分之二的要求太高,跟“絕對否決”沒什麼區別。到最後,三分之二還是大家普遍能接受的比例。

那麼,在行政權制約立法權的努力失敗之後,還有什麼能擋得住立法權嗎?有,就是司法權。司法權擁有解釋憲法的權力。如果最高法院判決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Unconstitutional),這個法律就作廢,沒什麼好商量的。這是對立法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後面再講司法權的具體操作。

不管怎樣,從上面的描述中不難看出,“國父”們好像都有點“強迫症”,腦子裏除了“制約”還是“制約”,他們對權力的懼怕到了不可救藥的地步。後世的美國人也許應該感謝他們這些“神經兮兮”的先祖們,正是他們的畏懼之心為他們的子孫換來了長治久安。

好了,立法權基本上講完了,再來看看行政權。對行政權的討論集中在三點,其中一點是“一票否決權”,我們已講過了。現在看看其他兩點。第一個問題是,最高行政長官的形式和任期。因為北美人習慣了議會,在考慮行政權時也有很多代表提議採取“委員會”的形式,或者說,設“三人總統制”,這三人都是“總統”,分管政府的不同部門,比如,一位總統管外交,一位總統管內政,一位總統管軍事。任何行政決策都要三人同意,這樣可以防止獨裁。但是,這個想法很快就被否決了,正如佛蘭克林所說:“三人總統制毫無疑問將是一場災難。”為什麼呢?因為三個和尚沒水喝。這仨肯定每天只幹兩件事:勾心鬥角和推卸責任。行政權算是白設了。

代表們很快就達成了“一人總統制”的協定。那麼,總統的任期應該多長?可否連任?有人說,除非瀆職,任期終身;有人說七年,不得連任;有人說兩年,可以無限期連任;有人說六年,有人說五年,有人說四年,等等。最後的結果是:四年,可以連任。在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沒有通過之前,美國總統在理論上可以無限期連選連任。當然,這個現象並沒有發生,每位總統最多任兩屆(只有一位例外),只因華盛頓的“榜樣的力量”。

第二個問題是,如何選舉總統?說實在的,二百年過去了,這個問題仍然是個“迷”。儘管美國人每隔四年就要大張旗鼓地折騰一次,但很少有人真正懂得他們在做什麼。不怪咱智商不夠,實在是因為這程式太不可理喻。我們可能會覺得,“國父”們在7月16日通過這個決議的時候,不是喝高了就是在夢遊,他們到底安的什麼心呢?

一切似乎都是麥迪森惹的禍。他在“佛吉尼亞方案”中的最初設計是,總統由國會選舉產生。可是,這一點很快就被否決了。如果由國會選總統,那麼總統最重要的工作就會變成討好國會、拉攏國會議員,立法權和行政權還分得開嗎?麥迪森說,總統不讓國會選,可以,但也不能讓人民直接選。為什麼呢?倒不是因為他看不起人民,而是他的“大州”毛病又犯了,只是這一次表現的形式不同。麥迪森認為,人民直接選總統在理論上很完美,但在實踐中行不通。當時,陸上交通極為不便,通訊、媒體的傳播速度之慢不是我們今天可以想像的。你在費城熱火朝天地選總統,可能離費城一百英里的村莊壓根兒就不知道這回事。等他們知道的時候,黃花菜都涼了。在這方面,小州反而有優勢,資訊容易傳播,參加投票的人就多。北方州也比南方州有優勢,因為北方商業發達,很多人住在城裏,比較集中。像佛吉尼亞這樣的南方大州可慘了,她面積大,農民多,人住得分散,根本來不及投票。如果這樣的話,南方各州不是在選舉中落了下風嗎?要是選出來的總統都是北方人或小州人,咱這虧可就吃大了。

怎麼辦呢?麥迪森提出了一個“選舉人團”制(Electoral College)。每個州先選出幾個“選舉人”(Electors),再由這些“選舉人”代表人民選總統。即使人民來不及投票,這些“選舉人”也可以替他們投票。每個州的“選舉人”數與各州的國會議員數相等(包括參議員和眾議員)。但是,“選舉人”在投票的時候,是以“州”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這就是“勝者通吃”的原則。比如,A州人口為100萬,每20萬有一個“選舉人”,A州就有5個“選舉人”。B州人口140萬,有7個“選舉人”。C州人口60萬,有3個“選舉人”。如果A州的100萬人中有51萬選“甲”為總統,49萬選“乙”,那麼,A州所有的5個“選舉人”票都要投給“甲”,而不是按比例分給“甲”和“乙”。“選舉人團”制一看就有利於大州。一般情況下,這樣選出來的總統確實是“多數人”的總統,但有時也可能是“少數人”的總統。比如,A州51萬選“甲”,49萬選“乙”,A州5票投給“甲”。B州71萬選“甲”,69萬選“乙”,B州7票投給“甲”。C州全部60萬都選“乙”,C州3票投給“乙”。最後,“甲”得12票,“乙”得3票,“甲”以絕對優勢獲勝。但是,如果你看看選民投票的情況,結論正好相反。122萬人選“甲”,178萬人選“乙”,更得人心的“乙”卻落選了。這難道公平嗎?

不知為什麼,代表們對“選舉人團”制幾乎沒什麼爭論,當天就以6票贊成3票反對的比例通過了。可能是因為“國父”們數學不好,沒算過賬來。時過境遷,在科技發達的今天,麥迪森當年的理由已不存在,直接選舉,或“普選”(Suffrage)的條件早已具備。但美國人卻固執地堅持著這個繞彎子的“間接選舉”法,也不知道他們是跟全世界過不去還是跟自己過不去。總之,當你用羡慕的眼光看著這個號稱“民主櫥窗”(Democratic Window)的國家的人民“一人一票”選總統的時候,不要忘了,他們選舉的結果有可能與民主的原則背道而馳。

至於總統的職責,你會發現,在迄今為止所有的民主國家中,美國總統的權力幾乎是最大的。他是國家元首,三軍總司令,外交、內政一把抓。在其他很多國家,一般是總統與總理分權,總統主外,總理主內。但美國不設政府總理,所有的行政大權歸總統。不管從哪個角度說,總統都是最容易走向獨裁的角色,因為他手裏有兵。如此懼怕權力的“國父”們難道不擔心他們用憲法創造了一個“像國王一樣的總統”嗎?當然擔心,而且,這種擔心引起的爭鬥正是美國早期政治的核心。但是,在“制憲會議”上,大家似乎沒有那麼緊張。一是因為立法權的強大足以遏制行政權的野心,二是因為,當代表們設計著總統職位的時候,他們心裏想的是同一個人:喬治•華盛頓。一想到華盛頓,所有的人都會松一口氣,因為他們都知道華盛頓對強權不感興趣,他絕不會成為獨裁者。如果華盛頓不當獨裁者,誰還有那個資格和膽量冒天下之大不韙呢?

憑著對華盛頓的極大的信任,行政權被賦予了足以與立法權相抗衡的威力。比如,本來“佛吉尼亞方案”中的“國會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設計變成了“總統提名,國會批准”,這樣有利於司法權的獨立。總統可以任命外交官,可以與外國締約,但必須得到參議院的批准。麥迪森專門強調總統和參議院在外交中應發揮決定性的作用,把眾議院排除在外。可是,有意思的是,八年後,當華盛頓簽署《傑伊條約》時,身為眾議員的麥迪森卻為一黨之私公開挑戰總統和參議院在外交事務中的權威。他的“選擇性失憶症”導致了他與華盛頓的徹底決裂。華盛頓不得不把麥迪森自己在“制憲會議”上說的話搬出來回敬麥迪森,因為他知道,這個世界上唯一能擊敗“憲法之父”的就是憲法本身。

最後,讓我們看看司法權。從最初的設計上看,司法權是最弱的一權,也是離人民最遠的一權。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國會批准,跟人民基本上不搭茬。“國父”們的邏輯是,司法權不代表人民,它只代表正義。司法權保護的是自由,但不一定是民主,因為自由與民主有時相通有時相背。而且,聯邦最高法院不處理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案件,那些由各州的法院處理。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確保國會的立法不違憲。為了保證司法獨立,大法官們一經任命,除非瀆職,任期終身。他們不向任何人報告,不必討任何人的喜歡,誰也奈何不了他們。這就叫“流水的政府,鐵打的法官。”聽上去真是世界上最理想的工作。

在建國之初,司法權顯然最弱,法官們好像沒找到自己的位置,他們經常閑得沒事幹。直到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成為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一切才變得不同。感謝“終身制”,馬歇爾一干就是30年。他的長壽是美國之福,司法權在他手中一天天強大起來,終於可以和其他兩權抗衡。美國最高法院漸漸地變成了人們口中的“憲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雖然這個稱呼不完全準確。馬歇爾的天才彌補了“制憲會議”對司法權設計的不足。他的故事我們以後再講。

“三權”的基本結構講完了,但“制憲會議”還有很多懸而未決的問題,其中最要命的是奴隸制。“國父”們將怎樣討論這個讓他們感到羞愧、憤怒、難堪、又無奈的話題?《美國憲法》怎樣在保護自由的同時也保護了奴隸制?北方和南方在無數次的劍拔弩張之後怎樣達成了妥協?請看下一個故事: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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