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罌果然出臭草! 臭師出臭徒, 訟棍出屎棍, 理一也!
明德格物於今成了聞唔得臭襪, 豈是老安同學及兒子之母校應得之報乎, 昔為香江神聖學堂, 尊榮學術大殿, 誰料被此法學院的臭罌臭草殘害至此, 悲乎!痛耶!
2019年11月22日星期五
誰是根,那是葉? 誰是源,那是流?
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只來自中央授權!
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
PRC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19日發表談話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該條例符合《基本法》。
這次香港高院的爭議性判決背後是香港一部分法律界人士長年存在的誤區(我認為他們的訓練及歷練,不可能會不清楚這不是誤區,只有他她們明知而故意扭曲以達到他們抗拒回歸的事實及現實。),即認為對《基本法》的“剩餘解釋權”(對《基本法》中抽象和不清楚地方的解釋權)在香港而不在中央。
事實上從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伊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PRC國家體制內的一個設計,中國的法律制度從來就沒有做出把對《基本法》的“剩餘解釋權”直接授予特區法院的法律安排。
香港特區政府法院對基本法解釋權的權力來源和整個特區的權力來源一樣,均來自於國家層面的授權,即中國《憲法》第67條第4款和《基本法》第158條。
PRC國家《憲法》第67條第4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
《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中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 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香港回歸22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上一直非常克制,釋法與否主要取決於相關爭議是否對香港與國家有重大影響,以及是否牽涉到中央的重要權力。
此次高院的裁決涉及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行政權力,而這一權力並非僅僅來自香港特區政府或立法會。
“從行政體系的設計制定,特首的職位被納入在全國的行政構架中。從法律規定來看,《基本法》第43條明確規定,特區行政長官同時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此外,此次頒佈‘緊急法’的決定是特首在香港發生動亂的緊急情況下做出的,而香港動亂也非常可能影響到國家安全。”她表示,自己認為這一議題顯然牽涉到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香港亦有法律界人士這樣表示“目前,香港高院還沒有很明確地裁定‘緊急法’到底是否違憲,在這種情況下,特區政府應馬上上訴,要求法院解釋清楚那些尚未說明的內容。”同時提醒香港的某些反動派拒中的親英法律界人士,應在“一國兩制”的體制下,以尊重主權的眼光合理認識《基本法》,不要誤導大眾。
從國家宏觀架構來看,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都屬於特區政府下的管治架構,其設定是“一國兩制”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種權力的相互制衡,是一國,注意是一國的授權的兩制,而司法獨立的意思並不是漢文字面的獨立可以誤解,西方"民主”國家,如美英加澳紐歐等的”三權分立並不是“三權分裂”,但現在香港被某些法律及傳媒人吹出來的感覺是三權完全割裂,已形成實際上的特區管治能力的癱瘓。“事實上,在2016年底梁遊宣誓案中,香港法院已有判詞,香港並非實行西方西敏制的三權分立制度,其實英美都不是,惶論香港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
“別讓香港人等待公義等得太久”
最近香港的社會和法律環境已讓很多人感到困惑,一個最簡單的觀感就是:為何好人經常得不到保護?為何犯法的壞人難以得到懲處?對此,梁美芬也有同感,她表示,這是一個令人不解的局面,香港一百多年建立的法治精神正在受到考驗。
究其原因,她認為主要是當下香港執法、檢控和司法的效率太過緩慢,導致社會已缺乏客觀的法律原則供民眾參考,尤其當守法的市民看到犯法的人遲遲沒有受到懲罰,他們也會失去對法律的敬畏。
“等待公義(的過程)是殘忍的”,梁美芬對環球時報-環球網記者表示,現在香港整個社會都在等待公義的到來,等待一些有代表性的案子告訴大家,違法犯罪是有代價的,“這是香港當下最關切的事”,不要讓公義到來得太慢。
她認為,香港律政司應加快檢控程式,司法部門也應加快專業審判,教育局和學校亦要切實擔負起管理責任,“目前,可以說我們整個公務員團隊都沒有做好配合,甚至還增加了員警的工作量。”
她同時表示,在這種社會現實背景下,24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必須保證所有投票人和參選人在沒有受到威脅的前提下選舉與被選舉。一旦有極端惡性事件出現,或出現無法保證有不同政見者安全投票或進行競選活動的情況,政府應考慮立即推遲選舉。
誰是根,那是葉? 誰是源,那是流?
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
PRC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19日發表談話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該條例符合《基本法》。
這次香港高院的爭議性判決背後是香港一部分法律界人士長年存在的誤區(我認為他們的訓練及歷練,不可能會不清楚這不是誤區,只有他她們明知而故意扭曲以達到他們抗拒回歸的事實及現實。),即認為對《基本法》的“剩餘解釋權”(對《基本法》中抽象和不清楚地方的解釋權)在香港而不在中央。
事實上從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伊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PRC國家體制內的一個設計,中國的法律制度從來就沒有做出把對《基本法》的“剩餘解釋權”直接授予特區法院的法律安排。
香港特區政府法院對基本法解釋權的權力來源和整個特區的權力來源一樣,均來自於國家層面的授權,即中國《憲法》第67條第4款和《基本法》第158條。
PRC國家《憲法》第67條第4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
《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中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 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香港回歸22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上一直非常克制,釋法與否主要取決於相關爭議是否對香港與國家有重大影響,以及是否牽涉到中央的重要權力。
此次高院的裁決涉及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行政權力,而這一權力並非僅僅來自香港特區政府或立法會。
“從行政體系的設計制定,特首的職位被納入在全國的行政構架中。從法律規定來看,《基本法》第43條明確規定,特區行政長官同時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此外,此次頒佈‘緊急法’的決定是特首在香港發生動亂的緊急情況下做出的,而香港動亂也非常可能影響到國家安全。”她表示,自己認為這一議題顯然牽涉到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香港亦有法律界人士這樣表示“目前,香港高院還沒有很明確地裁定‘緊急法’到底是否違憲,在這種情況下,特區政府應馬上上訴,要求法院解釋清楚那些尚未說明的內容。”同時提醒香港的某些反動派拒中的親英法律界人士,應在“一國兩制”的體制下,以尊重主權的眼光合理認識《基本法》,不要誤導大眾。
從國家宏觀架構來看,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都屬於特區政府下的管治架構,其設定是“一國兩制”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種權力的相互制衡,是一國,注意是一國的授權的兩制,而司法獨立的意思並不是漢文字面的獨立可以誤解,西方"民主”國家,如美英加澳紐歐等的”三權分立並不是“三權分裂”,但現在香港被某些法律及傳媒人吹出來的感覺是三權完全割裂,已形成實際上的特區管治能力的癱瘓。“事實上,在2016年底梁遊宣誓案中,香港法院已有判詞,香港並非實行西方西敏制的三權分立制度,其實英美都不是,惶論香港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
附;
11月11日,在暴徒發起“三罷”、全港八校停課之際,身為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的梁美芬堅持上了一節憲法課。
“別讓香港人等待公義等得太久”
最近香港的社會和法律環境已讓很多人感到困惑,一個最簡單的觀感就是:為何好人經常得不到保護?為何犯法的壞人難以得到懲處?對此,梁美芬也有同感,她表示,這是一個令人不解的局面,香港一百多年建立的法治精神正在受到考驗。
究其原因,她認為主要是當下香港執法、檢控和司法的效率太過緩慢,導致社會已缺乏客觀的法律原則供民眾參考,尤其當守法的市民看到犯法的人遲遲沒有受到懲罰,他們也會失去對法律的敬畏。
“等待公義(的過程)是殘忍的”,梁美芬對環球時報-環球網記者表示,現在香港整個社會都在等待公義的到來,等待一些有代表性的案子告訴大家,違法犯罪是有代價的,“這是香港當下最關切的事”,不要讓公義到來得太慢。
她認為,香港律政司應加快檢控程式,司法部門也應加快專業審判,教育局和學校亦要切實擔負起管理責任,“目前,可以說我們整個公務員團隊都沒有做好配合,甚至還增加了員警的工作量。”
她同時表示,在這種社會現實背景下,24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必須保證所有投票人和參選人在沒有受到威脅的前提下選舉與被選舉。一旦有極端惡性事件出現,或出現無法保證有不同政見者安全投票或進行競選活動的情況,政府應考慮立即推遲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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