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怎樣對被他們選定的目標國家或地方發起非法集會?再而怎樣發動動亂、暴動,怎樣下手?怎樣組織? 怎樣指揮? 主要是幾個方式及招數。
先說清楚香港的法例,什麼是非法集會?
根據香港《公安條例》(unlawful assembly)第18條,非法集結定義為: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
(2):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挑釁性的行為;
(3):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最高可處監禁5年。
《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即是指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而被定罪的人,最高可判入獄10年。
香港現時的的暴動罪是源於1967年的「六七暴動」,1967年10月港英殖民政府通過修訂《公安條例》,1970年後,暴動罪的刑罰由原本的最高入獄兩年,大增至10年,目的是希望條例能阻嚇當時社會發生的暴動。
何謂暴動罪?
暴動罪是基於非法集結,被控「暴動罪」的人,必須是參與了一個3人或以上的非法集結,而該集結上有人破壞了社會安寧。任何人在一個演變成暴動的非法集結上繼續參與集結,便涉干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
什麼行為會被定性為「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英國【R.v. Howell [1982] QB 421】判詞,就「破壞社會安寧」所下的定義為:
「一個行為為人帶來實際傷害或可能傷害他人或其財產,又或令人恐怕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紛亂而受到傷害。」而參考「旺角騷亂」一案就暴動罪中「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當時區域法院法官裁決時指出,並非有人受傷才能構成罪行,有人投擲玻璃樽、竹枝等行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警員因而受傷,但有關暴力行為已屬破壞社會安寧。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稱,暴動罪的定罪很容易建立,因暴動罪是基於非法集結,當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其行為為他人帶來人身傷害、財物損失,該非法集結便會演化成暴動。石書銘舉例,3個人推馬路邊的鐵馬,期間導致有他人受傷、或破壞財物,已是將非法集結變成暴動,而有人推鐵馬擾亂秩序,之後群眾衝出馬路,就算群眾沒有參與推鐵馬,只是佔領馬路,亦屬擾亂秩序, 便可被牽涉暴動之中。惟最後會否以暴動罪起訴該人,律政司要視乎證據及事實,檢視事情的嚴重性及證據是否足以控「暴動罪」。
有律師解釋,如果有非法集會的人,其暴力行為令其他社會上的人有恐懼、害怕,即構成暴動。暴動的前提是非法集結,於非法集結中的人其暴力行為令到其他人感到生命、財產受到即時的危脅或傷害。被拘捕的被告人涉「暴動」與否,要視乎證據決定是否檢控;若事件定性為暴動,所有參與被定性為暴動的非法集結的人都涉暴動,都可能及警方有足夠人手拘捕時候,所有現塲集結而不離的人在法律下都是暴徒。
不過,香港實行的是普通法的無罪推定原則,暴動罪檢控門檻非常高,警方要收集非常足夠證據,並諮詢律政司意見才能決定是否起訴。
遊蕩罪,根據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罪行,或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甚至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便屬干犯「遊蕩罪」,最高可處監禁2年。
另一方面,香港法例不論港英殖民政府或回歸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區政府保障和平集會權利,因此參與和平集會人士毋須擔心觸犯暴動罪行。但假若和平集會演變成為非法集結,參與集會人士就需要考慮是否該繼續逗留在現場。法例上並不是指在場人士都會被視為參與非法集結,還要視乎他們的行為表現,當時有否正在支持那些作出擾亂秩序性、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釁性、暴力攻擊性的行為的人士。香港法律,觸犯刑事法律與否,最終是由法庭決定。以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警民衝突首宗案例,3名被告分別因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擲竹枝,均被判入獄3年。法官沈小民當時說,參與暴動者即使沒有作進一步非法行動, 但有份向警方防線推進,亦屬「共同犯罪」。
轉回原題目
美國怎樣對目標國家或地方發起非法集會?怎樣下手?主要是幾個方式及招數。
首先是隱蔽性強。相比起制裁、封鎖等敵對行為,給非法集會抗議者“出謀劃策”是屬於典型的陰招——一般下手幹這樣的垃圾行動的大多是中情局及美國民主基金這樣的情報機構,非常專業,剛開始唆使抗議者進行鬧事時幾乎沒人知道,而一旦被美國看上的國家或地方政府有所察覺之時,事態已經比較嚴重,美國的目的也快達到。
美國的陰險惡毒所造成他對象國家及地方政府的破壞極為鉅大。美國可以通過插手這樣的非法集會將對象國家及地方政府原有的社會矛盾擴大,甚至是無中生有,引發一系列更為嚴重的問題。對象政府在對待這樣的問題上將會處於兩難境地(歷史及現實,沒有任何一個朝代、任何時期、任何體系、任何方式管治、任何主義會是全民毫無—點異議、毫無一點反對聲音、毫無一點雜音噪聲, 原因只有一個,人! 人無滿足,這是人的天性),被生事的政府對這些反對團體的管治的力度輕了,問題會更嚴重;管治的力度重了,又會引發更大非議。更重要的是,無論事態如何發展,都是在被列為對象的國家及地方政府境內發生的事情,破壞的都是這些國家或地方內部的團結與穩定,而這些政府在處理該問題的過程中將不出意外地被大量傳播媒體及所為NGO的各種各樣人權、特赦、環保等等組織(這些組織經費何來, 不又是某些國家及財閥吧) 塑造成專制政權和獨裁者。
在美國看來,做這樣的事情其實很安全,事成固然非常好,事情不成也可以將自己撇得乾乾淨淨,最後是對美國的副作用小。——美國傳播學大師沃爾特·李普曼曾指出,絕大多數情況下,公眾並不知道某一危機事件中,真理和正義究竟是什麼,也就無法形成一個美好的、正確的統一意見。公眾輿論是一種力量儲備,在公共事務演化為危機時,採取行動。儘管它自身是一種非理性的力量,但在相應機構的運作下,在適當的引領和調教下,公眾輿論能夠讓遵循法律的人們運用它反對暴政。換言之,到時候美國只要對美國國內民眾進行“引導”和“調教”,並給自己披上反對暴政的外衣就可以過關啦。
美國在插手非法集會這種事情上已經非常有經驗,過百年歷史及傳統,已經形成了以中情局為骨幹、非政府組織如美國民主基金為錢袋子並有專門培訓學校CANVAS為基地的一整套系統,並為此編寫了專門教材。
關於對抗被選中為顛覆對象國家及地方員警、執法者的課程, 教材裏就把鬧事分為三個階段:
“準備預防可能的鎮壓”階段、
“直接面對鎮壓”的階段和
“反過來利用鎮壓實現目標”的階段。
不同的組別在不同的階段需要準備什麼,應該出面做什麼,教材裏也列的一清二楚。比如“調查組”負責的是偵查情況、實地鬧事,而“媒體組”就是等在遊行隊伍的後面,時刻準備拍照,搜集素材拿去做宣傳,今時今日, 各個國家及地方的傳媒不論為了什麼目的及原因,例如商業競爭,爭取點擊率、爭取收視、爭取資助等等,極大部份已經新聞道德為零,這是世情上最可怕及最恐怖的事情, 還有網上平台的發達,更是令所有政府都頭痛,美國例外,因表面看來是自由, 實在在國安法及其他法律有極大制肘,尤其反恐法,所以在所有美國各種媒體,你仔細留意便會承認這點。
今世紀的今時此刻,又一次“顏色革命”?
有學者認為,西方繼在二十世紀下半葉成功地對東歐和蘇聯進行“和平演變”之後,又採取了新一輪和平演變策略,即發動“顏色革命”。為了進一步擠壓俄羅斯、中國在世界的戰略空間,西方打著“推進民主”的旗號,對獨聯體諸國及中國、臺灣等國家及地區,進行新一輪“和平演變”。2003年底以來“顏色革命”在獨聯體地區不斷滲透和延伸,對當事國產生深遠影響的同時,呈現出廣泛的外延性。西方試圖通過“再西化”進程分化獨聯體,進而達到孤立和遏制俄羅斯,近二十年中國的驚人經濟發展也被美國恨恨、狠狠的盯上眼,而不幸被釘上了跟俄羅斯一樣上了名單,要被美國搗亂打殺的最終目的。面對美方及其部份壞朋友,如澳洲、英國,尤以澳洲的做狗恣態最為噁心! 他們來勢洶洶的攻勢,讓人迷惑讓人擔憂。
放眼當今世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從沒有放棄過以“顏色革命”的手段繼續推進所謂“民主”其實是他們的“半殖民主義”的輸出。
現在的香港已經被“半成”了, 這幾天,美國承著在香港“大勝”的威力,開始在俄羅斯的莫斯科進行美國的首本戲“顏色革命”了, 看看普京會不會是第二個林鄭? 老安主觀認為,應該不會吧!
老安編寫於2019年8月13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