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

法無常法, 我講是法, 我想是法, 我就係法, 隨你的心是法, 任你放任而為就是法, 咁都得!

請香港人睜大眼睛看清楚基本法, 你喜歡也好, 不喜歡也好, 明明白白, 香港不是"完全"自治, 而只是高度自治的中央直轄市類別的"特別行政區"而已, 自治程度遠較中國的幾個自治省還要低幾個檔次; 如今, 如果你們說是受騙,那麼要罵的應該是當年英國政府明知道的陷阱却不對香港人清楚坦白, 事實上是"助紂為虐"!!!

[明報(金庸之後已經無明報,今天的明報已經淪落到成為黃黑毒的應聲蟲和露出內褲的啦啦隊而已)]這兩天幾篇文章關於中央政府對香港監督權的討論,論述思維混亂。而梁振英對陳文敏文作出一矢中的反駁。

梁振英: "請陳文敏教授回應—為何忽略第12條「香港直轄於中央」?"

對《基本法》的某些條文,我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但我從來不懷疑陳文敏教授的動機,但是昨天我看了陳教授在《明報》的文章,以及明報在頭版對陳教授意見的引述,我就不得不懷疑陳教授的政治動機了。

陳教授的文章重點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中聯辦無權處理香港內部事務」。但陳教授並沒有完全忽略了基本法的第12條,但只是在文章說「中聯辦的解釋亦不符合基本法的目的和原意。基本法第2條指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2條指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第13條及第14條指外交、國防屬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陳教授引述了第12條,但又完全避開了該條的後面一句,即「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2條的全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什麼是「直轄」?「轄」是「管轄」;「直」是「直接」,即香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不由廣東省管轄,正如內地的其中一個直轄市天津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不由河北省管轄一樣。
陳教授引第12條的前面一句,略去後面一句,去掉「香港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憲制權力,是什麼原因?

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香港,就必須有部門行使管轄香港的權責,

在北京的部門是國務院港澳辦公室,

在香港的部門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

如果陳教授不同意是這兩個部門,請告訴大家是什麼部門?

陳教授不是一般的評論員,而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教授在報章發表這篇文章,大概也代表了他在香港大學授課時的觀點,有沒有誤導學生、誤人子弟?我認為陳教授必須在去掉「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個問題上向明報讀者和香港大學交代。
作者是全國政協副主席

以上是轉六八九懟一位基本上沒有資格為法律系掌門人的所謂"教授", 幾十年過去,  竟然學術上無所表現, 連博士學位都沒有的教授!!! 相信只有港大這明德格物牌坊之下的"唔得怪物"的法學院才能發生。

以下老安制了兩張表, 請看清楚基本法, 不懂中文, 請自己找西文看。


什麼是"直轄",什麼是"任命",什麼是最終的認可與否的權力!




兩辦一所的身分不是行政及省等的部門, 而是中央政府國務院代表, 請分清分楚, 而香港直轄中央政府, 為何中英政府不能"批評"甚至"監督, 普通市民都可以呀! 係唔係又叫干涉!!!

請留意聽澳大利亞及香港大律師的說法!!!



用腦去分析一下郭榮鏗係人还是鬼!

叫郭榮鏗條"加拿大香蕉"懟冧香港的人的所為大喊"加油"的某些香港人, 你們是否XXXXXX呢?我唔知!不過老安腦中泛起一詞"白痴"!

反共都唔好反自己啦, 竟然有這麼多法律界人及其他一眾人都咁"奔Seven" , 奇哉怪也!!!




究竟法是什麼?法無常法, 我講是法, 我想是法, 我就係法, 咁都得!







陳大狀又係讀法, 又係大律師, 還是兩地大律師, 點解他可以咁清晰!

你戴耀庭同陳文敏(學位及學術都有限, 竟然做系主任, 荒唐!)點解又可以視法律如遊戲, 如兒嘻, 把法律的定義扭橫折曲, 古靈精怪, 自我矛盾! 又係離奇, 我想問今天有那一個實行"普通法(海洋法)"的國家是現在, 即時,實㣔用他所"吹"的"現代精神"的法去司法呢…? 老安居住在楓葉, 所謂北美, 以我生活及活動的空間, 時間, 完全見不到, 加美二地的法是如此無法!

香港死在這些高知, 訟棍, 學者教授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