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民法把加拿大人分為4等級 移民變為二等公民
正當一些僑社領袖陶醉于卑詩省政府就過去歧視歷史向華人社群道歉之際,聯邦政府卻匆匆通過C-24號新公民法案。令人震驚的是,這條名為“強化加拿大公民法”的法律,不單沒有“提升”華人的地位,反而把華人和移民社群變為次等公民。
當保守黨政府早前推出新公民法時,媒體和公眾的注意力都落在移民部長一刀切取消投資移民的熱烈討論。很多人當時對新公民法的理解是,新法會再提高入籍的
語文要求(把必須通過英或法語4級考試的豁免提高至64歲)、增加居住時間(由3年增至4年)、必須報稅及把申請入籍費用增加3倍。
要求14至64歲的永久居民必須考獲第4級的英語或法語考試才能入籍,這項條件雖然不公平,但由於4級語文考試的條件在兩年前已經實施,所以震撼未算大。
真正令人震驚的,是當法律界在研究過C-24號法案後,向政府和公眾發表的專業分析。
代表全國3萬7千名律師的加拿大大律師公會(Canadian Bar Association)批評C-24號公民法違反憲法、違反國際公約和嚴重侵犯人權。
把加拿大人分為4等
雖然加拿大的憲法-人權及自由憲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開宗明義地尊定人人平等的基本價值和權利,但保守黨政府卻首次透過公民法,把加拿大人劃分為4大類,不同類別的加拿大人享有不同的權利和待遇。
第一類,亦是享有最高權利的,是那些在加拿大出生而沒有其他國籍的加拿大人。這批被譽為“真正”的加拿大人無論做了甚麼事,即使犯了最嚴重的法,又或長期在海外居住,都不會喪失加拿大公民身份和出入境的權利。
第二類,透過歸化入籍,沒有雙重國籍的加拿大移民。這類人即使犯了嚴重罪行,也不會喪失公民身份。不過,若果他們當日的移民申請有欺騙成份,又或有移民部官員認為這些透過歸化入籍的公民沒有意圖在加拿大居住的話,公民身份便可以被撤銷。
第三類,雖然在加拿大出生,卻擁有雙重國籍(有些國家給與公民在海外出生子女公民權,某些國家像埃及和伊朗的公民權甚至可以留傳五代。亦即是說,即使埃
及裔的加拿大人已經在加國生活了數代,而這些子孫都在加拿大出生,甚至從未踏足埃及,卻仍然有埃及國籍。)這類加拿大人若果犯上嚴重的刑事罪行、叛國、參
與恐怖活動、盜竊國家和商業機密、從事間諜活動等罪行,以及日後政府可能加進可剝奪公民權罪行名單上的行為(根據大律師公會的專業分析,當C-24號法案 打開以犯法撤銷公民權的先例之後,政府日後便可以把其他行為和罪行加進剝奪公民權的罪行名單裏面)。
第四類,即透過歸化入籍的移民,擁有雙重國籍的加拿大人。大律師公會以真正的“三等”公民來形容這類人。這類人要面對所有在這項法案所提出的,包括具追溯效力和未來政府可能新增加的,都可以令這類加拿大人喪失公民身份。
原來,在C-24號法案通過之前,加拿大政府是沒有權力撤銷國民的公民身份的。唯一的例外,是當公民身份是透過欺騙所獲得。由於政府只是把那個本來便不合資格的公民權取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政府並不是把一個有效的公民權撤銷,所以沒有違反國際公約。
但保守黨政府卻在C-24號新公民法案內,加入以觸犯刑事法、國防法和資訊保安法來撤銷加拿大人的公民權,大律師公會認為這對公民權利的概念和重要性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改變。
移民離境可被撤銷公民身份
新移民法賦予移民部官員前所未有的權力,可以因為認為一位透過歸化入籍的加拿大公民沒有居住在加拿大的意願(intention),便可以把移民的公民身份撤銷。
大律師公會認為這項條文極容易被濫用,相信也違反憲法。這項條件把加拿大人分成為兩級:本土出生的加拿大人,以及在海外出生透過移民歸化入籍的加拿大人。
本土生的加拿大人完全沒有出境限制,可以自由自在地出外旅遊、在外國工作和居住,即使長時期在國外生活,也不用擔心會被移民部官員質疑沒有居加意願而喪失公民身份。
至於那些在外國出生,透過移民歸化入籍的加拿大公民,若果離開加拿大,便要面對喪失公民身份的風險。大律師公會指出,歸化入籍的加拿大公民即使有意願居
住在加拿大,但卻因為就業或其他個人原因要出國,只需有一位移民部官員認為,這位出國移民無意圖居住在加拿大,政府便可以撤銷移民的公民身份。
資深移民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指出,由於法案沒有列出期限,因此移民部官員可以在移民入籍後20年,引用這項居加意願條款撤銷一些在境外工作或回流加拿大人的公民身份。
即使移民未至於因為到外國旅遊或工作而喪失公民身份,但新公民法強加給移民的風險和憂慮仍是極不公平的。國家的憲法賦予加拿大人自由出入境和居住加國的權利,為甚麼移民歸化入籍的公民要擔憂出國後,返回加拿大入境時可能會遭遇困難和被移民部官員盤問呢?
大律師公會指出這項條款,將會耗用移民部官員龐大的資源來評核和執行,無可避免地造成更長的申請審批積壓。
真的只是針對罪犯和恐怖份子?
保守黨政府說新移民法中賦予政府撤銷公民身份的權力,只是針對嚴重罪犯、恐怖份子和出賣國家的人。但是,新法所針對的只是那些擁有雙重國籍的加拿大公
民,那些在本土出生沒有雙重國籍的加拿大人,即使犯下最嚴重的刑事、叛國或恐怖活動,新公民法對這些公民都不會有絲毫影響。
大律師公會認為,撤銷公民身份的理由太廣泛,這些罪行所涉及的價值在於對加拿大的忠誠(loyalty)和某些加拿大人的理想(ideals)。可是,為何只是擁有雙重國籍加拿大人的忠誠才被質疑呢?
法律界指出,無論是恐怖活動或瞞稅,妥當的做法是在相關的法律(即刑事法和稅務法)定出規定,而非透過公民法來試圖解決問題。無論是懲罰恐怖份子又或向海外收入懲收稅款,都應該所有加拿大人一視同仁,而並非只針對移民或擁有雙重國籍的公民。
真實的個案告訴我們,恐怖份子不一定便是在外國出生和擁有雙重國籍的。同樣,隱藏海外收入和長期在外國工作的,也不獨是移民,土生土長的加拿大人也有。
政府以涉及恐怖活動獲判監禁五年作為撤銷公民權利的界限,並且包括追溯過去和在外國觸犯,大律師公會指出在很多國家,恐怖活動的指控其實是當權者對異見人士和政治對手的懲罰,這些罪行既沒有高的司法門檻,而且還罰得很重。
因為觸犯恐怖活動而獲判監五年的人,很有可能沒有犯上涉及傷亡的嚴重暴行。最近加拿大記者化米(Mohamed Fahmy)在埃及被法院判監七年,便是一個真實的個案。化米是擁有雙重國籍的加拿大公民,被派到埃及採訪新聞,卻被埃及政府控告揑造新聞、危害國家安全
和協助恐怖份子。
這項判決由於涉及多個西方國家的新聞工作者而成為國際新聞,埃及法院審訊的情節荒謬和不公平。但更荒誕的是,加拿大的移民部官員可以透過新公民法所賦予的權力,撤銷化米的加拿大公民身份,令他服刑後不能回國!
所謂恐怖活動、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推翻政府和叛國,都是由執政者所界定和作出懲處的。無論是南非的曼德拉、中國的孫中山,又或是民運領袖,都可以
被當權者認定為顛覆國家的恐怖份子而收監。恐怖活動,並不一定是殺人和放炸彈。至於竊取國家和商業機密的間諜活動,亦可以很空泛。
把持有雙重國籍公民放逐
放逐,對一位公民來說,是其中一項最嚴重的懲罰。這是一種在現代社會被禁止和嚴重侵犯人權的懲罰,並且違反國際公約。
加拿大人權及自由憲章第6.1條列明,所有加拿大公民都有權進入,逗留和離開加拿大。最高法院過去對6.1條的解釋是不容許放逐。這項重大原則,就連憲法內的旦書條文(notwithstanding
clause),也不能用作否決。
新公民法其中一項令人驚訝的是,可以被政府撤銷公民身份放逐的,不單止那些透過移民歸化入籍擁有雙重國籍的公民,就連他們在加拿大出生的子孫後代,若果擁有雙重國籍或可以申請外國國籍,即使他們一生都住在加拿大,一旦出事,仍然可以被取消公民身份。
由於這項打擊擁有雙重國籍公民的做法,是受到族裔和國家來源地俱分,既不公平,亦帶歧視,亦相信違反加拿大憲法第15條。
加拿大主要報章《環球郵報》以“法律需要公平地對待所有加拿大人”作為社論標題,指出無論一個人犯了多嚴重的罪行,無論這個人是土生,又或是透過公平和合法方式成為加拿大人,無論這個人是好是壞,都是加拿大人。
該社論認為無論是土生,又或是在外地出生的加拿大人犯法,都應該獲得同樣懲罰。剝奪公民身份把人放逐,只有那些像蘇聯的極權國家才會做。
取消公民上訴權利
新移民法賦予移民部官員撤銷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極度權力。無論是被認定無意圖居住在加拿大的歸化公民,又或透過觸犯刑事、國防法又或資訊保安法而被撤銷公民身份的人,除了涉及違反國際人權和戰爭罪行之外,其他所有撤銷都不得上訴和向法院提出復核申訴。
大律師公會指出,新移民法同時根本性地改變了撤銷公民身份的程式。
舊有法律賦予當事人到聯邦法院聆訊的權利,即使法院認同部長的決定,公民撤銷是由院督(Governor in Council)所執行,在撤銷前院督都會再審視撤銷公民身份的理據和公正性。
新移民法生效後,撤銷公民程式只是以文書方式進行。當移民部官員作出決定後,部長會向當事人發出撤銷通知,當事人可以書面回復,然後移民部長便會作出最後決定。當事人既不得向法院提出申訴,其撤銷亦不會交給院督處理。
大律師公會嚴正地指出,移民部長絕對不是一位獨立和公正的決策者。撤銷公民身份如此重大的事情,必須經過正式的聆訊,由獨立公正的法官,才符合法治和加拿大公民權的價值。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在新公民法實施後,公民的司法權利竟然可以比永久居民和難民還要小。無論是永久居民的入籍申請,又或難民申請被移民部所拒絶,都可以獲得獨立聆訊,但貴為公民的若果被撤銷公民身份放逐,卻竟然沒有申訴的權利。
英/法語不好便無權投
要求移民必須通過4級英語或法語考試,既不公平(因為這並非人家當初申請移民時政府所定的規舉),亦不公道(人家即使在加拿大有生意、工作、付稅,生兒育女、住了20年,卻因為語文能力未達相當水準而無法入籍),更會做成二等公民(沒有公民權亦即沒有投票權)。
大律師公會在這方面的分析亦很到位,認為這等同增加第二次語文考試,卻並不能準確地評估入籍申請人對加拿大的認識,亦與那些在加拿大居住和工作的人所需要的語文要求不同。
在過去個多世紀以來,很多移民來到加拿大,從事一些不需要讀和寫英文/法文的工作,他們有交稅、參與宗教組織,在社區當義工,照顧小孩,並且和原居地沒有多大的聯繫。他們雖然無能力通過英語/法語考試,但其語文能力卻足以令他們成為長期貢獻加國社會的一份子。
這樣有違憲法、侵犯人權和歧視移民的惡法,難怪有團體和律師宣稱要告上最高法院。
就正如保守黨的其他法例一樣,C-24號法案有很大機會被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違反憲法而被撤銷。
但這樣糊攪一場,除了為移民和公民制度,帶來重大的負面衝擊及混亂,亦浪費公帑和法院保貴的資源。
C-24號公民法雖然惡,但更險惡的是法律制定者對移民的態度和惡意。
保守黨自從成為大多數政府之後,針對移民的政策和法案可謂層出不窮,一刀切取消幾十萬技術移民和投資移民申請,取消企業和自雇移民申請、大幅提高家庭團聚移民的申請門檻、提高入籍條件和現在的C-24公民法案等等。
保守黨政府對移民所採取的是鐵腕政策和嚴厲手段,但對於來自西方白人國家的外國勞工卻大開門戶。
“加拿大的歷史包括剝奪不受歡迎群體的基本公民權利。C-24號法案是自1947年以來,最激進的公民法修改,賦予政府權力撤銷有麻煩加拿大大人的公民 權和驅逐出境,就正如日裔加拿大人曾經遭受的對待…在1946年,政府‘遣送’了四千名日裔加人到飽受戰爭摧殘的國家 ,這批人當中有一半是在加拿大出生,從未見過或已經淡忘了日本。”- Robert Addington
老安按: 這是不是北大人跟楓葉勾結的結果???因為楓葉國太需要人民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