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9日星期一

香港, 對中國全體發展來說, 還會這麼重要嗎?


十年河東,十年河西,莫笑窮人穿破衣,
半生人下,半生人上,何以成敗論英雄。

今時今日香港所發生的一切, 再加2014年的佔中運動,迫使中共領導人重新考量、考慮,香港還是否適合中國對外的一個窗戶,兩手準備的時機實實在在要來了。

中國開展新的實驗,深圳捨棄香港模式,要超越上海,對標新加坡。   8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意見,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先行示範區,努力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 強國的城市範例。

今天的深圳 (圖片來自互聯網)

就在香港還在搞東搞西、搞三搞四、什麼什麼運動的時候; 黑衣人到處挑釁警察、到處破壞的時候,這份重磅文件的出台,宣告了一個新時代的到來:

在追逐世界級城市的錦標賽中,深圳和上海成為唯二的兩個大贏家。而中央對於深圳的期待,似乎更快,更急。

深圳正在拋棄香港模式,對標新加坡。未來深圳將是全世界觀察中國式奇跡的一個窗口。

從2019年開始,深圳本質上將不僅僅是行政上隸屬於廣東省的城市,更是中央布局在廣東省的國家實驗。
過去,深圳因為香港而生,這一次,深圳將試圖找回屬於它的名字。

01
文件釋放的第一個信號,深圳即將拋棄香港模式,更多借鑒新加坡。

40年前,深圳出生的時候,對標學習的是一水之隔的香港。

那個時候,處於計劃經濟下的深圳,所有的經濟、社會、文化,歸根結底都是由政治所支配和決定的。
袁庚在蛇口的土地上率先破冰,公開招聘人才、全員合同製、創立股份製商業銀行、住房商品化等,吹響了學習香港的第一聲號角。

後來,這個因香港而生的城市,如饑如渴地複製香港經驗。在有管控的情況下,移植了香港自由市場的很多東西。

最典型的,莫過於房地產。

1987年12月1日,深圳學香港搞起了土地拍賣,那是中國石破天驚的第一槌啊。土地國有,是中國社會主義的象征之一,深圳卻開創了使用權出讓的曆史先河。而且深圳還在房改過程中,從香港那裏搬來了預售製、銀行按揭貸款、分期付款等等。

這一招,徹底激活了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也催生了後來神州大地上連綿三十年的“土地財政”。

從行政審批到商事登記製度,從城市規劃到公共服務,從政府治理到社會管理,40年來,深圳的氣質跟香港越來越像。

就連最為敏感,最可能引起係統性風險的金融領域,深圳也在對標香港,在前海自貿區探索人民幣國際化、外彙管理,資本賬戶開放。

但是18日的這一份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直接宣告了深圳全盤效仿香港的時代落幕了,深圳將更多借鑒新加坡模式。

中央對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提出了幾個戰略定位——

1“法治城市示範”。要 “全面提升法治建設水平”、“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反腐”、“堅定不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在城市建設方案中,這種政治性的表述是極為罕見的。關於“法治城市”定位,北京、上海、廣州的城市總體規劃當中沒有提到,粵港澳大灣區、海南自貿港建設方案當中也沒有,可以說是深圳的專屬定位,是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核心內涵之一。

這不由得令人聯想起新加坡。新加坡是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其治理特點是依靠法治而不是政黨輪替。

2 “民生幸福標杆”。要實現幼有善育、學有優教、勞有厚得、病有良醫、老有頤養、住有宜居、弱有眾扶。這是對標新加坡的社會福利製度。

由於新加坡政府實行居者有其屋政策, 80%以上的新加坡公民住進了政府組屋,當地居民住房自有率超過90%。雖然新加坡房價非常貴,但整個城市的經濟並沒有被房地產綁架,人口活力不至於被房地產搞到窒息。

而深圳為了落實房住不炒,在第二次房改中,提及未來住房供應總量中商品房隻占40%,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要占60%,而且未來18年內供應不少於100萬套。

這個“住有宜居”、“加快完善保障性住房與人才住房製度”的意見,實際上,就是全盤仿效新加坡的“屋者有其屋”計劃, 追加認可了深圳在2018年提出來的“二次房改”。

3“可持續發展先鋒”。打造安全高效的生產空間、舒適宜居的生活空間、碧水藍天的生態空間,在美麗灣區建設中走在前列。這是對標新加坡的花園城市……

1949年後,中國接手一窮二白的爛攤子,試圖將一個貧窮落後的農業國改造成全世界都羨慕無比的工業化國家,代表人類最頂尖文明水平的地方。

這中間曲曲折折,有太多的血和淚的故事了。以至於到今天為止,中國仍然有非常強烈的意願,向西方文明證明自身製度的優越性。

香港是全世界觀察一國兩製的地方,最近經歷了諸多風波。大人物筆鋒一轉,重新在南方畫下了一個圈:未來,深圳將是全世界觀察中國模式的窗口。

國家要在曾經作為小漁村的深圳身上,集中展示社會主義製度的先進性,向全世界證明,中國是有能力在一張白紙上,創造中國式奇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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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深圳大學

02
文件釋放出的另一個信號,深圳成為中國第二個承載國家意誌的全球城市。

未來在追逐國際一線城市的錦標賽當中,深圳後來居上,和上海並列角逐全球經濟中心的地位。

放眼全世界,擁有“全球城市”光環的地方寥若晨星。它是全球資源配置和交換的支點,站在了所有城市的最頂端。

目前,只有紐約和倫敦是公認的兩大全球城市。新加坡和香港,因為影響全球事務的能力較弱,爭議較大,巴黎、東京因為金融實力不夠強大,也隻能算半個。

之前在粵港澳大灣區這個千年大計中,深圳的定位其實是有點尷尬的:“全國性經濟中心城市”。潛台詞,其實就是區域性的影響力,而不是跨越國別的影響力。

但是,經曆過香港風波後,深圳的地位陡然上升。《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提出——

到2025年,深圳經濟實力、發展質量躋身全球城市前列。

到2050年,深圳成為競爭力、創新力、影響力卓著的全球標杆城市。

這是絕無僅有、甚至可以說是超規格的待遇。

自從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複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上海第一次提出打造全球城市後,這個全球城市序列就一直處於空白期。

北京因為要做減量發展,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全力打造全國政治中心和國際交往中心,隻字不提“發展首都經濟”,等於將經濟中心的地位讓給上海。廣州這個千年商都,近年來因為沒有抓住產業轉型升級的主軸心,發展速度有些落後。北京受政治上的牽扯無緣“全球城市”,廣州則因為經濟上的失落無緣。

四大城市當中,唯有深圳得到中央的認可,與上海並列為全球城市。

未來深圳與上海的競爭,將會極其激烈。

科技領域。深圳和上海都劍指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其中深圳的主賽道是互聯網、人工智能、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等,上海的主賽道是芯片、大飛機、智能機器人、海洋工程等先進裝備製造業。一個以民企為主導,一個以國企為主導。未來究竟是誰成為中國的矽穀,取決於誰能夠牢牢抓住下一代技術的大浪潮,率先單點突破形成“護城河”,引領第四次工業革命的下半場。

金融領域。深圳和上海都試圖接替香港,爭當人民幣國際化的橋頭堡。雙方在構建多層次金融市場方麵,摩擦甚多。

你黃局長之前就分析過,深圳能否超越上海,代表中國成為全球經濟中心,其實並不完全取決於自己,關鍵還要看另外兩個因素。一個是深圳跟香港的融合關係,兩者能不能真正一體化發展,另一個,就是深圳跟北京的遠近關係了。

這方面,深圳有點吃虧。因為上不上科創版,給不給自貿港,其實都取決於北京的態度。

但是深圳離北京實在是太遠了,它挨著香港澳門,思想活躍,不可控因素更多一些。而上海經受了大半個世紀的考驗,已成功被塑造成一個保守穩健型的城市,以至於很多時候,深圳的政策大禮包總是滯後於上海。

現在,深圳因為打造“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第一次跟上海站在了同樣的起跑線上。

這一回,因香港而“生”的深圳,可能會因香港而“勝”,借機跑贏上海。看一下這張圖片——


中央要求上海到2035年基本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對深圳的要求卻是到2025年躋身全球城市前列。
從時間上看,比上海整整早了十年。似乎中央對於深圳的期待,更快,更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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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深圳灣科技生態園

03
中央給深圳的政策力度,可以說是很大。

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調整現行法律的,由有關方麵按法定程序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相關議案,經授權或者決定後實施;涉及調整現行行政法規的,由有關方面按法定程序經國務院授權或者決定後實施。

一般來說,地方上的立法權,只是在上位法的框架內,作出一些邊際性改良。上位法仍然是緊箍咒,不可突破。

這一次,中央直接給與深圳調整上位法的機會。這種政策力度,隻有在海南自貿港、中國第一個實質性自貿港上海臨港等特殊經濟區域,才會下放的特殊權限。

而深圳不僅是全市範圍都拿到了,還涵蓋了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等所有生態圈。這個大禮包的重榜性,不敢說“絕後”,但可以說是“空前”的。

上世紀70年代,寶安縣上演過大逃港。在深圳這一邊,好些人向往資本主義的香港,冒著生命危險淌水入港。他們原先所期待的,是抹著忌廉的蛋糕,吹著冷氣的沙發屋……

但是四十後的今天,他們下一代可能因為買不起香港的房子,住劏房、睡鐵籠,照樣淪陷在底層。而那些沒有冒險家精神、“留守”在深圳的親戚,可能因為城中村拆遷,早已資產上億,開保時捷住千尺豪宅。

這種時代輪回下的玩笑,便是歷史的殘酷之處。

個體的力量從來都是卑微,無力的,隻有國運變遷的大浪潮,無可阻擋。

從2019年開始,深圳正式宣告,它本質上將不僅僅是廣東省的城市,更是屬於國家的城市。

中央不會允許高房價阻礙深圳崛起,調控可能已在路上,去年剛躋身全球五十五個“一線城市”的深圳,終於有了城市發展的終極目標——“競爭力、創新力、影響力卓著的全球標杆城市”。

昨天,央視新聞頭條播發《中央重磅意見: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

媒體紛紛解讀,深圳獲得“特大政策紅包”,堪比1978年那個年代的驚天巨變。

消息一出,深字頭股票全線暴漲,房產中介圈一片歡騰,“各路買房大軍即將湧入深圳”的消息滿天飛。

深圳的房價會怎麼走?在“房住不炒”的總基調下,調控有個規律,就是“政策利好越大”的地方,樓市調控越嚴。

海南就是先例。

2018年4月13日,國家宣布支持海南全島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一時間買房大軍蜂擁而至。4月22日,海南就實施了全島限購,樓市進入“冰凍期”,房價全面下跌。

炒房客湧向哪裏,哪裏就是調控的高壓區。深圳嚴控樓市的政策,可能已經在出台的路上了。

況且,深圳的居民杠杆率已經很高。如果讓資金大量流向房地產,抬高房價,對深圳的崛起將造成巨大阻力。
在真正成為全球城市之前,深圳的房價絕對不能突飛猛漲。

01
總體而言,深圳與全球城市還有相當的距離。

根據世界城市研究機構GaWC發布的2018年世界級城市名冊,深圳排在第55位。香港、北京、上海、廣州排名都在前頭。

這是從城市能級和影響力考量的。如果從主導全球性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一般公認的全球城市只有四個:
倫敦、紐約、巴黎、東京。

因此,國家給深圳的具體目標,也沒有好高騖遠:

到2025年,經濟實力、發展質量躋身全球城市前列,研發投入強度、產業創新能力世界一流……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

到2035年,……城市綜合經濟競爭力世界領先,建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創意之都……

到本世紀中葉,以更加昂揚的姿態屹立於世界先進城市之林,成為競爭力、創新力、影響力卓著的全球標杆城市。

至少要花30年的時間,一步一個腳印,路還很長。

02
這次“超級文件”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也是因為深圳的定位有了一次大的飛躍,隱隱超越香港,成為大灣區的核心引擎。甚至有超越上海的勢頭。

深圳的征途是星辰大海,但從目前來看,它的優勢和短板同樣明顯。

深圳的科技創新能力已經聞名於世,尤其是孕育出了以華為、騰訊為代表的世界一流科技和互聯網企業。深圳的PCT國際專利申請量,一度占全國的一半,2018年在全球僅次於東京。如果參加國家排名可以進入前5名。深圳高新技術企業數量,高新技術企業的上市市值,都在全國名列第一。

但是,深圳缺少一流大學,高等教育還很缺乏,科研專利、科技投入、科技人員90%都在企業,在基礎研究上,遠遠達不到世界一流的水準。這也導致深圳難以在尖端前沿科技的突破上,引領全球風氣之先。

深圳吸引著大量人才流入,是最具人口吸引力的城市之一,但是深圳的優質醫療、教育資源嚴重不足,甚至連普通高中學位都難以滿足基本的需求。

深圳的國際化程度、國際知名度和國際影響力,還落後於京滬港穗。比如深圳機場的國際旅客占比僅7%,而廣州白雲機場為25%,香港國際機場更高達80%。

又如,北京、上海、廣州舉辦過奧運會、世博會、亞運會等國際盛會,甚至杭州也舉辦過G20,深圳在國際舞台上的出鏡,還缺少高光時刻。

“超級文件”提到的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的建設、全麵提升教育醫療水平、打造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等,也都是著眼於此。

這條路,可不是一馬平川,靠“政策大禮包”就能輕鬆實現。邁向全球城市,深圳爬坡越坎的難度不小。

03
本文主要分析深圳的房價。在前述背景下,用一句話概括,深圳的樓市必須服務於打造全球城市的大局。
全球城市並不等於“全球房價最高的城市”。

宇宙房價中心是在北京。而四大全球城市,折算人民幣後房價大約在4萬-9萬之間。



而深圳的房價,自2016年以來基本上穩定在5.4萬/平方米左右,已經高於其中三大全球城市。

盡管紐約、倫敦的城市核心地段價格非常高昂,但從整體均價來看,並沒有想象中那麼恐怖。

深圳還沒成為全球城市,房價已經向全球城市看齊了,這不利於深圳的發力追趕。

事實上,由於房價過高,深圳的樓市調控已經長期處於承壓狀態。

在精準的調控動作下,深圳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價曾連續20多個月下降,但下跌額度非常有限,如2018年4月比3月僅下跌16元,被戲稱為“泡沫式下跌”。

今年5月起,深圳更是屏蔽了均價信息,不再公布新房成交均價,以降低公眾對於樓市的關注度。

深圳的居民杠杆率也在急速上升。

2018年,深圳居民資金杠杆率高達144.4%,位居全國第二,僅次於廈門的172.2%。

此前已經是“全國人民買深圳”,以後可能變成世界人民買深圳。這在強化了樓市看漲預期的同時,也必然倒逼政策提前做出安排,嚴控樓市異動。

畢竟,房價高企不僅會吸納大量社會資金,搶走實體經濟的“水源”,也不利於國際人才引進、年輕群體落戶,具有擠出效應。

04
國家對深圳的定位是“兩範”城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範例。
值得注意的是,“兩範”都有著“社會主義”的前綴。

在選擇發展模式、創新社會製度方面,深圳有著比其他城市更大的自由度和政策空間。換言之,嚴控房價,深圳有著獨特的“王牌”。

首先,社會主義的特征之一,就是縮小差距,減少兩級分化。“房住不炒”,是其題中之意。而房價畸高,是背道而馳。

這一點上,北方的雄安新區可以作為內部參照係。

定位為高水平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的雄安新區,從規劃起,就對“炒房”嚴防死守,明確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製度,個人產權住房以共有產權房為主。

而在外部參照係上,可以看看新加坡。純粹的香港模式,已經被證明失敗了。

目前,深圳已推進二次房改,在住房供應結構上,是40%的商品房,20%的人才住房,20%的安居型商品房,20%的租賃房,讓各層次人群都有保障。

甚至不排除,深圳可能出台更加激進的人才引進和落戶政策,全面破除高房價帶來的障礙。

最後,深圳嚴控高房價的底氣,還來自於雄厚的財力,以及充沛的稅源。

一直以來,深圳都是土地財政的“異類”。每年的土地收入排行榜上,基本都處於墊底位置。

2018年,全國賣地總收入創新高,各地政府土地財政依賴度進一步上升,深圳卻不增反降,賣地收入僅為杭州的1/5,繼續在各大城市中墊底。

這種“墊底”是很多城市做夢都想要的。

深圳的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也遠遠高出其他城市。去年是3535億,而杭州僅1825億,只能靠賣地來補充收入。

在深圳,開發商要拿一塊地非常不容易,有時候盼了一年,也沒有機會出手。

這座全國最有希望擺脫“土地財政”束縛的城市,有什麼理由讓高房價繼續狂奔,成為阻礙自己邁向全球城市的“絆腳石”呢?

新聞來源: 智穀趨勢 於2019-08-19 15:16:14
網編:和評
老安有改動。


老安後語: 今天, 中華人應有大智慧,不僅要有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思想及實踐,現在更應有資為社用的想法。

歷史的偶然,中國共產黨建立的體制是一個高效的,一切以實際情況出發的體制,尤其今時今日。

鄧小平他摒棄了理論的教條,擯棄了僵化的條條框框,改革開放。再經及後的領導人深入進一步仔細觀察,今天的中國共產黨在施行的正是我們中國人千年來積累的一種"和",你可叫他是“中庸” 的哲學思想。它截然不同於美國西方的哲學思想。

中國的"和"哲學一種積極意義的和。它的積極意義就是,我提出一個和的內容,和的方法,和的步驟,希望你和我合拍,否則就會勸你,請你,教育你,警告你,甚至強迫你,一起合拍,直到和諧。

這個和西方的征服、掠奪哲學是完全不同的方法來看世界,理解世界,和改變世界。中華人是要學習美國及其他西方的東西,與時俱進。中華民族歷史上的最大優點就是,善於學習。但這個前提是必須是先學自身的文化,不是盲目地照搬照套外國的東西。否則很快我們就會喪失自我。習大提出的恢復中華文化自信,就是在自信的前提下有擇優而學的學習外國良好的東西。

發展中華復興及中國的國力、國民素養、國民女經濟的三要素,強勢而開明的中央政府官僚集團,較完整的國家憲法及司法體制,和有責任、有社會公德、有善與惡分辨能力而聰明及勤勞的人民。這聰明不是單純的智商,它其實是一個學習的方法,學習的能力,和學習的渴求,對法治的尊重, 對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及義務,不能象西“民主"國家及社會的人民單單的只要權利、只要自利的概念。而這勤勞不僅是體力上的勤勞,更是一種思想上的勤勞,並且是不斷為自己及國家的進步,自身家庭幸福快樂而提出更高的進步要求的勤勞。不僅所有中國普通草根、基層、中產、富商等等老百姓和人民的勤勞,工程師,科學家等高知,甚至政治家也需要自發的十分勤勞。

中國共產黨應利用集體權力、集中管治的優點,不斷為自己自我完善、除人民的監察外, 更加强對自己黨政官僚的層層嚴厲、嚴格自我監察,對管治班底層層加碼,添加任務,添加指標,比對世界其他行一人一票、多黨輪替的國家更不斷為自己增加指標,西方民主國家為了選票,他們的政團、政客完全可以放一個低一點指標,容易實現的指標,像美國一樣。這些政黨及政客是懶惰,缺乏對人民的忠誠、國家的負責,絕對不是民主。

中華人學習外國,沒錯,完全應該,但前提是我們更應該學習了解我們自己,而不是盲目性地崇拜,盲目去亂學,盲目的全盤去學,否則會在學習外國的同時,失去了自我和自信。


2019年8月18日星期日

警嫂寫給孩子的一封信


別害怕,因為我們沒有做錯,誰先暴力?誰先違法?誰先破壞二十多年和平示威的香港優良民主示範傳統? 誰先打破二十多年警方跟香港和平示威人士的互相尊重, 互相和諧?

懷念長毛, 長毛你才是民主勇士, 梁國雄, 你才是民主的真正鬦士, 你才是和平示威締造者! 你的才是民主抗爭!

8月17日下午,近50萬香港市民在添馬公園參加“反暴力、救香港”大集會。集會現場播放了警嫂寫給孩子的一封信,情真意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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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孩子的一封信

親愛的孩子:

最近香港紛紛擾擾,只有聽到你天真的笑聲,才得到片刻開懷,夜裏看著你甜甜熟睡的臉,才能有片刻安寧。

那天下午,你打電話給我,驚慌痛哭,原來是在家中窗口見到街上黑衣示威者經過大廈門口,我說不用怕,留在家中還是很安全的。我其實沒有告訴你,你爸爸住在紀律部隊宿舍的同事,晚上出外執勤時,家中只留下老人家和小朋友,他們家的窗也被擲破了,只得互相抱著哭,在恐慌中渡過黑夜。孩子,其實香港最近很多人都在流淚,但就如我平日教你一樣,不要顧著自憐自憫,哭過後,擦擦眼淚,便得站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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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就開學了,你可能不知道,最近網上有很多仇恨的言論,要傷害員警的家人。是的,你的爸爸是員警,這是不變的事實。面對詛咒、恐嚇和暴力,別害怕,怕也沒有用。我們會否受到傷害,你會否在學校受到欺淩,沒人說得准,但爸爸媽媽會盡一切努力保護你。最近和你講完Bed Time Story後,我都加插了一番話,我知道你或多或少聽得明白。我說,我們在面對困難時,自己要堅強一點,別人欺負我們,要懂得保護自己,同時要記住,我們沒有做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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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問我爸爸可不可以不做員警,我會答你不是不可以,但這份工作是爸爸所愛的工作,我們不應要求他離開自己的崗位。最近他日以繼夜的上班,身體上的辛苦還可以捱過去,最辛苦的其實是面對巨大的精神壓力。我知道爸爸並沒有忘記到他當員警的初衷,就是維持治安、保護巿民。現在警隊正是最需要人手之際,我們只能支持他,因為爸爸不會離棄警隊,我們不會離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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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問我可不可以離開香港,我會答你不是不可以,但香港是我們所愛的城巿,我們不想離開自己的家。媽媽希望留在香港,和家人、和香港人共度難關,為香港努力,直至到最後一刻。我們要好好過自己的生活,想想自己可以為時局做一點什麼,無論是如何卑微,至少我們嘗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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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安有舊友咁樣轉貼 城市大學CityU - 的高知甘炳光博士的說話挑戰老鬼。

貼文如下;

警察集會,政府默許。
其他公務員集會,政府表明追究。
警察誤打途人,政府沒有遣責,警察亦未有道歉。
示威者擾亂公眾秩序,政府強烈遣責。
警察圍摳示威者,政府視若無睹。
示威者圍摳警察,政府強烈遣責。
撐警人士把多面國旗棄於垃圾桶內,政府沒有遣責。
示威者把一面國旗丟入海中,政府說挑戰中央權威。
白衣人手持手棍在警察身邊走過,沒事發生。
黑衣市民在示威地點路過,警員指他有伸縮長矛。
白衣暴徒被捕,可以保釋,亦未被正式起訴。
示威人士被捕,不准保釋,短時間內被送上法庭。
這種選擇性的遣責/執法合理嗎?

我不會跟你說,示威者因為有崇高理想,即使違法也是正確。那不是法治。
同樣地,你跟我說,警察因為維持治安,即使違法也是正確。我一樣不認同。那一樣不是法治。
法治是示威者/警察/黑社會/市民/高官懷疑犯法後都同樣得到公正裁決,都受到法律制裁。那就是法治。

當政府不是一視同仁地對待社會上每一個人,選擇性起訴部分人,但卻對另一部份人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那就不是法治,而是打著法治旗號的人治。

暴力不是市民走上街頭發聲。
暴力是市民走上街頭發聲後,政府隨即宣佈二讀如期。
暴力不是立法會爆了多少塊玻璃。
暴力是政府以行政手段強行剝奪市民的被選權。
暴力不是我把心聲貼在連儂牆上。
暴力是你一樣可以把心聲貼在連儂牆,但你卻寧可滅聲。
暴力不是多少白衣人打人。
暴力是警察視若無睹,轉身離去。
暴力不是示威者堵塞馬路。
暴力是警察堵塞所有去路再射催淚彈。
暴力不是記者質問特首。
暴力是特首被記者質問,轉身就走。
政權對異見聲音的冷待,才是最大的暴力。

以上某博士的說話,你認為在過去的塲合,真的如是嗎… ? 老安看來, 萍果而已!

老安答曰: 觀點與角度,不同意這博士的說法, 那麼誰是首先破壞和平示威在先, 誰先動武?警員驅散不和平示威者有無錯?不過無謂爭拗, 老鬼一句說話, 使唔使搞到香港咁!

意見睇法不同, 尊重, 但係香港不能以武亂港作為不理你什麼理由及籍口。

什么是法, 他打刼, 你又打刧! 

香港警方對比任何西方警隊, 是最忍讓, 你可不同意, 但我的經驗及體驗是這樣, 你可不相信或不同意。
算了, 老鬼冇辦法認同這些高知同香港部份傳媒及開口佬的煽風點火行為, 香港不能為了"政治"而玉石俱焚!
講完!

跟著舊友氣不過來,臭罵老鬼,他說

法律界譴責,不出聲;(幾時聽過法律界"真正"、"誠心"讉責過暴徒行為?更加是相反的,為暴徒護航。)
醫護界譴責,不出聲;(幾時聽過醫護界"真正"、"誠心"讉責過暴徒行為?更加是相反的,為暴徒護航。)
新聞界譴責,不出聲;(幾時聽過新聞界"真正"、"誠心"讉責過暴徒行為?更加是相反的,為暴徒護航。)
社工們譴責,不出聲;(幾時聽過社工界"真正"、"誠心"讉責過暴徒行為?更加是相反的,為暴徒護航。)
宗教界譴責,不出聲;(幾時聽過新聞界"真正"、"誠心"讉責過暴徒行為?更加是相反的,為暴徒護航。)
100萬人遊行,說收了錢 ; (無人咁講過,但係有大量證據,果的和平遊行後搞事暴動份子就係咁!)
200萬人遊行,說收了錢 ; (無人咁講過,但係有大量證據,果的和平遊行後搞事暴動份子就係咁!)
示威者激動了,(應該說的是, 廢青激動了。)
有些人就終於出聲,
馬上立即找機會怪罪暴力!(不是事實嗎, 盲了!)
指罵他們為所欲為?!(不是事實嗎, 盲了!)
元朗無差別襲擊市民,你接受。(是否應問一問林卓廷同朱凱廸,邊個去挑釁, 邊個一早埋武器, 鎖地鐵車站, 拉定消防喉。)
魔警血腥震壓示威者,你OK。(當然唔OK, 點魔過暴徒, 點血腥過暴徒?)
林鄭堅持以警力解決政治問題,你沒問題。(咁環境, 唔俾警方維持秩序, 使唔使叫美心外賣俾暴徒…?)
魔警北角、荃灣行私刑勾結黑社會,你又沒反應。(有視頻清清楚楚, 暴民點先打差人, 你唔算數?)
女示威者被摸胸、扯內褲,你又說活該。(視頻, 邊段視頻影到差人剥佢衫褲,朱警司事俾, 仲有邊個差人咁夠膽?咁, 你地又唔好話月初女商人無端受虐困,千萬眼眼睇住幾多人鏡頭前抽水! 你地唔提!)
女示威者被爆眼,你又話佢預左架喇。(一量證據,現塲視象,完全唔關差人事,冇任何差人開過槍,而已經證明係中大仔彈鋼珠誤傷自己人,你點解仲屈…)
請不要假裝熱愛和平,(熱愛和平又乜需要假裝!)
請不要假裝反對暴力,(反對暴力又乜需要假裝!)
眼見香港變成第三世界,(家陣邊一個想香港變成第三世界?)
眼見年輕人受極不人道的政治迫害,(佢地受政治迫害?你傻架, 係林鄭呀?)
仍然只見示威者一方的暴力,(咁, 你話係唔係?)
當權者的暴力卻視而不見者,(對違法者而又不散, 用法律賦予權力武力驅散又乜唔啱, 不如叫犯民係垃圾會改法令)
算把啦!
不要再假裝和平使者,(老安從無假裝)

老安再答舊友:
你。才是最暴力兇殘。不同意!不作不死,繼續下去吧!看會是誰會失去一切!香港永遠不能獨立離開中華,講完!你若願意見香港成為敘利亞,失卻一切才是最暴力兇殘無心無道!你只看萍果港臺你有選擇權利!不過事實誰先殘暴抵賴不了,又是誰是凶徒?爆眼女郎的被爆眼真相清清楚楚,你竟還死撐爛屈,何解!你的憤怒只是你今日太幸福,無現實危機感,去撐你的正義,你罵老安冇問題!不過你的憤怒正義再繼續下去,成班廢者繼續下去,結果兩條路,一是完全一制,一是敘利亞,你現在的幸福一夜消失!

你完全唔明白老鬼的擔心,的愛港之心,只以表面一時爽快,一時洩憤,一時正義,完全唔理現實的陷阱,你罵吧!我兇殘!!對帶香港走向不歸路的暴徒兇殘是免於咁快一制及敘利亞化!你咁唔鍾意咁環境,以你的專業,移民!好多國家歡迎你!你列的團體對暴徒有真心的譴責?唔好同我開玩笑!

再講一次,繼續去,加大力度去搞,搞到工商百業區殘,真正死人冚樓,完全失控,這樣,誰人兇殘,北風被迫再出六四手段,這時,誰人的人心最毒,誰人心態用兇殘導至悲慘情況!梗晤會係我老安!就係你及你的同路人!不知進退,不理現實!

誰惡毒誰兇暴唔使拗,老安對部份暴徒兇暴無良心,你卻對七百多萬人包括你子女凶殘,無正義,無良心!無責任!

你罵吧!老安無所愧!

如你還是認為再繼續動亂會達成你地的目的,要香港玉石俱焚,去吧,不過老安不會接受兇殘的封號,回贈你及同路人!

香港本來環境及管治不錯,對比其他地方都好,什麼地方總有不完美,要百分百人完全滿意歷史上從沒有過!回這例,影響了你!港獨,你參加!

!即係點?

對少數黃黑綠狠係對七百萬人包括你至愛的子女的慈悲!政治不是香港人有能力玩!有人話,咁即係冇骨氣,冇理想,啊!你一係一早唔要子女,孤身寡人同佢死過,一係同子女一走他鄉,你乜都唔做,一味替害港害市民搖旗吶喊,一味鬧老安兇暴,咁!你對得住子女家人,今日班黃黑綠唔會因為你鬧老安會係街頭放過你及你家人!再講老安並不五毛,老安日夜誦唸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遺囑,睡前讀聖經!你有冇?反共唔係要亡港害港,醒未!

以上,是老安對以前馬仔的交鋒, 其中證明香港大大大大部份人已經被萍果,港台、劉細良、鍊乙錚、游清源、吳志森、李怡等等公知洗晒腦,充滿離奇怪誕思維同偏見,香港真係冇咯!

2019年8月17日星期六

什麽是逃犯引渡修訂案, 乜嘢叫送中, 相信今時今日搞搞震的萬中冇其一, 真係睇過, 明白過條文係乜!

https://www.reddit.com/r/RebelsHideout/comments/bxzbif/%E9%A6%99%E6%B8%AF%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9%80%81%E4%B8%AD%E6%A2%9D%E4%BE%8B%E6%87%B6%E4%BA%BA%E5%8C%85/ 6park.com

香港大律師公會「送中條例」從法律角度的解釋


原文来自 https://www.hkba.org/sites/default/files/香港大律師公會%20關於《2019%20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簡易指南.

1. 簡括而言,該草案有甚麼作用?

該草案旨在修改兩條條例。

第一條條例是《逃犯條例》(第503 章),這條條例使香港可就刑事事宜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要求的疑犯移交到該等地方。該草案建議移除《逃犯條例》中的地理限制,使香港可以利用「一次性」或「專案」或「特設」的協議把疑犯移交到中國的其他部份,即澳門、臺灣及內地,以及到其他與香港沒有相互移交疑犯安排的地區。新增的「一次性」協議於該草案中稱為「特別移交逃犯安排」。何謂「專案」安排,請參見下文。

第二個建議修改的條例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 章),這條例容許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要求香港機構提供協助,以搜查及檢取的方式搜集證據,並於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亦可要求香港機構提供其他協助,例如凍結或沒收涉嫌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犯了刑事罪行的疑犯的資產。建議的修訂將移除跟《逃犯條例》類似的限制,以使香港機構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份提供與刑事相關的協助。

2. 我知道這些條例可以向其他司法管轄區提供協助,但是一個國家有否責任把疑犯移交到其他司法管轄區或向其他司法管轄區提供法律協助?

除非一國簽訂引渡條約或提供法律協助的條約,一個國家於國際法上並沒有責任移交人士或向其他司法管轄區提供法律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沒有認可香港除了依據引渡條約或提供法律協助的條約外,有責任移交人士或提供法律協助。

現時,香港與 20 個司法管轄區有簽訂移交逃犯條約,而香港亦簽訂了多個多國公約,例如《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這公約向香港施加協助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行為的責任。[1] 除此之外,香港亦與 32 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相互法律協助的條約。

現行《逃犯條例》的條款是容許香港以「專案」或「一次性」安排把疑犯移交到與香港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的司法管轄區,只是於過去的 22 年均沒有人士曾以「專案」安排的方式被進行移交。

3. 為何大家比較集中關注《逃犯條例》的建議修訂,而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建議卻沒有得到相應的關注?

雖然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建議涉及重要的修訂,但是修訂《逃犯條例》的建議會令到在香港居住的人士90 年來首次可以被移離香港到中國內地受審及服刑。《逃犯條例》的建議修訂潛在著生活上的轉變,相比《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所關注的搜集證據及提供法律協助事宜,自然會引致較大的焦慮。

4. 90 年前人們是可以被移交到中國內地,之後發生了甚麼事杜絕了移交?

《華人引渡條例》(第235 章)於一百多年前訂立,令 1858 年的《天津條約》當中的一個條款生效,以致管轄香港的英屬機構須要把在滿清中國內犯刑事罪行的中國籍疑犯移交到內地。相關人士亦有經常根據這條條例被移交,直至中方因認為天津條約的條文屬「不平等」,而拒絕援引該條約。最後一次根據《華人引渡條例》作出的引渡發生於
1930 年。

雖然《華人引渡條例》之後沒有再被引用,但是這條條例並沒有被廢除。這條條例一直是香港的法例,直至 1997 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與基本法抵觸才被廢除。

5. 法律上存在「漏洞」是因為要防止罪犯被遣送回中國內地?香港政府已解釋這些修訂是為了堵塞兩條條例中的「漏洞」。這是怎麼回事?

香港政府可能認為現在擴大《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地理範圍是合適的,但將這兩條條例的限制描述為「漏洞」是不公平的,這暗示草擬專員或立法會草率地忘記將中國其他地方納入兩條條例,並且直到近期這個失誤才被發現。

《逃犯條例》是由即將卸任的殖民地政府準備並於1997 年 4 月制定的。澳門、台灣及中國內地被排除在外是基於《逃犯條例》第 2 條將「移交逃犯安排」定義為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安排,而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則除外。這個限制明顯是刻意的。[2]於《逃犯條例》制定時,預計香港會在適當時候與中國訂立長期移交逃犯安排。當時政府解釋與中國內地會達成
1 個分開但類近的移交逃犯安排。[3]
此外,當時政府更考慮利用《逃犯條例》作為與中國內地就長期移交逃犯安排的藍本。[4]政府現將中國內地排除於《逃犯條例》外的安排形容為「漏洞」。如果當時認為殖民地草擬專員引入了不必要的限制,那麼《逃犯條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初就可以作出修訂,但這並沒有發生。事實上,香港特別行政區第1 屆立法會於 1997 年 9 月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時,將《逃犯條例》中「移交逃犯安排」的定義直接用於該新制定的條例第 2 條中「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的定義。

再者,《華人引渡條例》被宣布不符合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7 年時決定不採用該條例。這進一步顯示當局必定有考慮過與中國內地移交逃犯安排的問題。

雖然情況自 1997 年以來可能已有所改變,或者香港政府認為現時修訂這兩條條例是合適的時間,但這並非堵塞「漏洞」。

6. 現已廢除的《華人引渡條例》談及「引渡」,而《逃犯條例》在處理同樣事情時談及「移交」,即強行移出香港。究竟有什麼不同?

從被移除者的角度來看,「引渡」和「移交」之間沒有實際區別。這些術語可以互換使用,但法律上存在著細微的差異。

「引渡」一詞用於形容一個國家向另一個國家移交被指控或裁定有刑事罪的人。

英國法律使用「移交」一詞來形容沒有主權地位的司法管轄區而英國負責該地方的外交事務時作出移除時的同一過程。因此,「引渡」於英國以前是根據1870年的《引渡法》以及後來關於引渡的法案去處理的,但是「移交」的程序則由1881 年《逃犯法》和後繼的非引渡案件管制。

《逃犯條例》繼續使用「移交」一詞是因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國家,所以它不會「引渡」。

《逃犯條例》的各項條文提醒香港政府沒有全權並需要對中央政府負責,如行政長官必須根據《逃犯條例》就某些事項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或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就某些事項而採取行動:詳情可看第24 條(3)項,如須就或不得就某些事項採取行動,「基於如不遵從該項指令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的理由向行政長官發出該項指令」。

值得注意的是「移交」或「引渡」與其他可以將個別人仕從香港移走的方式不同。「驅逐出境」是指非永久性居民因犯罪而被移出香港的過程。

非永久性居民如果違反逗留條件或非法進入本港可由入境事務處處長「移走」。巧合的是,「驅逐出境」或「移走」的效果可能是將個別人士送回希望起訴他的地方。

7.《逃犯條例》將一個將被引渡的人形容為「逃犯」。這意味著一個被要求引渡的人在刻意逃避審訊,對嗎?

「逃犯」一詞有時用作形容一個被定罪後逃離、逃避或避免逮捕、起訴或監禁的刑事嫌疑犯。但《逃犯條例》中的「逃犯」是形容那些有機會被移交的人。

一個在香港被要求引渡到某處接受檢控及執行判刑的人士,會根據《逃犯條例》第 4 條就干犯在引渡請求國的罪行而在香港被捕及接受引渡。

「逃犯」是指被定了刑事罪行的人,或是面對刑事指控而被檢控的人。故此,被要求引渡的人有機會在不知道在申請國的刑事審訊的情況下被要求引渡。他們都可被稱為《逃犯條例》中的「逃犯」。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曾提及《逃犯條例》中的「一次性」安排。這是什麼意思?


兩地通常透過已經達成的長期互助協議及當中條文,就刑事案件引渡逃犯的措施和向申請國提供協助。根據基本法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香港有權與其他國家地區達成相關刑事相互協助協議。香港現時已經與
20 個不同國家或地區達成長期逃犯引渡協議,並也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與不同國家地區達成協助協議。


引渡協議的內容必須合乎《逃犯條例》。因為在香港的逃犯只能透過《逃犯條例》第 4 條被引渡到香港以外的地方。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達成協議後,只要行政長官下令將協議以附屬法例的形式附屬到《逃犯條例》中,他便可應用《逃犯條例》的條文來處理相關案件。但行政長官的命令必須通過立法會審議,並且命令有機會被廢除(《逃犯條例》第 3 條)。但是兩地不一定必須達成相互引渡協議才能安排引渡程序。

現行的《逃犯條例》容許香港與未達成相互協議的地區提供「一次性」引渡安排。香港可以與大約 170 個與其未簽訂相互協議的國家或地區達成「一次性」安排。但現行《逃犯條例》有地理限制,當中的「一次性」安排不適用於澳門、台灣及內地。

9.「一次性」引渡協議是否很不尋常?

「一次性」引渡協議是很不尋常的。因為國家一般會格外小心,確保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有全面的相互安排,才能長期和穩定地保障國家的權利。相互協議亦確保國家對處理引渡申請的安排一致,如若申請獲批,則引渡的安排亦一致。

通常兩地只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會避免長期引渡協議,或在有政治原因妨礙雙方達成相關長期引渡協議的時候,才會啟動「一次性」安排。

例如,當兩地已經同意稍後簽訂協助協議,但在兩地簽訂協議之前發生了一宗嚴重案件,就有必要啟動「一次性」安排。

政治原因也可以成為兩地不便達成相互協議的原因。數年前,英國與台灣達成「一次性」協議,以處理一宗英國國民在判處刑事刑期前由台灣逃離到蘇格蘭的罪犯。由於台灣的地位特殊,兩地不便達成長期刑事協助協議。但英國國會認為疑犯會獲得公平審訊,並且他的人權將會受充分保障,故英方同意啟動「一次性」安排。

10. 為什麼香港特區政府不達成更多相互引渡及協助協議?

香港特區政府在這方面並非完全享有自主權。任何與外國司法管轄區制訂條文的事宜,最終都牽涉中央政府。而且,國際條文未有實質約束力。即使香港特區政府希望與更多國家地區制訂條文,對方未必願意。

11. 為什麼一個國家未必希望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達成引渡或刑事協助協議?

現時,許多國家都因為擔心一旦引渡逃犯或者向某些地區提供刑事協助會違反人權保障,包括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並一旦判處監禁會得到人道及合適的拘留安排的權利。因此,許多國家都對引渡逃犯或向多個地方提供刑事協助有所顧忌。

而且,即使引渡請求國已經舉證了逃犯的犯罪行為並通緝逃犯,或是要求引渡逃犯接受刑期,國際間的引渡協議已經發展了一系列禁止啟動任何引渡協議的原則。

因此,國家通常會審核其他國家的情況,以確保一旦與其他國家達成引渡協議並引渡逃犯,引渡請求國能夠達到協議中對人權的最低要求。否則,執行引渡的國家可能要接受法律責任。

一旦逃犯有機會在引渡請求國受到折磨、殘酷和不人道的對待或懲罰,不論逃犯是否因為干犯罪行而被要求引渡,被要求國都不可引渡該逃犯。當一個國家認為他們可以與其他國家達成協議,這意味著該國法庭認為引渡請求國會正當地處理逃犯,並會遵守協議內的條文。


相反,若一個國家未能說服另一國其能達到最低的人權要求,另一國則不會與其達成引渡協議。就如澳洲政府在 2017 年因為就「司法素質」的疑慮,拒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引渡協議。[6] 6park.com

12.
儘管如此,為什麼仍有國家與法治記錄有可疑的司法管轄區簽訂引渡協議 ? 例如英國與津巴布韋有簽定引渡協議( 而津國於 World Justice
Report 法治指數報告中於 126 國家中排名 116)? 為何香港特區需要關注與法治記錄有可疑的司法管轄區作出引渡協議?

一個國家會與其他國家簽訂引渡協議,是用以確保逃犯不能逃避該國當局的起訴。對於上述英國和津巴布韋的例子,8 年前已經有報告表示這般類似的引渡安排並不再可能發生。[7]

但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然應該三思會否與一個可預見地將會大規模向其引渡罪犯的司法管轄區簽訂引渡協議。因為一旦被引渡,即使受引渡者的人權被侵犯, 特區也很難作出補救。 6park.com

13. 而這種 「一次性」 移交安排對於已與香港簽署相互移交逃犯協議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會產生甚麼影響?

關於這一點,我們留意到外國領事們的擔憂。如前文所述,「一次性」

移交逃犯協議是引渡協議規則的例外。當兩國之間有簽署長期的相互引渡協議,協議的條款會為引渡安排帶來確定性及保障。曽有國家提出抗議當該國國民在「臨時」安排下從一個國家被引渡到另一個國家時,這種臨時引渡往往很少甚至沒有任何通知,因而令被引渡者缺乏引渡協議的保護,使某一人或某一小撮人很容易因此成為某些國家針對的目標。[8] 

14. 根據《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而制定的雙邊安排顯然需要國際協議,並且是以主權國家在平等條件下談判協議條款為前提。因此,當與台灣、澳門和中國的其他部分簽訂「一次性」協議時, 該如何制定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引用之前引渡案件作為案例便不再適用。由始至終,香港特區與中國就沒有國與國的關係。中國與香港特區的關係詳載於《基本法》,顯然易見地,雙方不是一種對等的關係。根據《逃犯條例》,所有提出的移交請求須得行政長官批准,但即使裁判官表示沒有受法律依據禁止移交,行政長官也有權拒絕移交。

而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對其負責:見《基本法》第43 條和第 44
條。可以說行政長官不會拒絕有關內地提出的移交要求。這意味著行政部門在移交逃犯過程中不會有任何的自主權。只依靠處理該移交案件的裁判官去審查提出引渡的國家是否遵守了所有應有的程序,並且沒有受法律禁止移交。法院在引渡過程中的職能詳見下文。

台灣有其特殊的地位存在問題。如果與台灣達成「一次性」的引渡安排意味著首先必須與台灣當局打交道,那麼問題就在於台灣是否擁有與北京中央對等的主權。

15. 香港特區政府是否曾經表示需要實行建議修例,才能令一位現正在香港為其他罪行服刑,並涉嫌在台灣殺人的犯人,在服刑完畢後被送到台灣接受判刑,以伸張正義?

表面上,這宗案件是緊急通過立法程序修改《逃犯條例》的原因,而當中疑犯將在本年十月服刑完畢。但是台灣當局已經表明由於各種原因,不會接受任何在修改《逃犯條例》下實施的特別安排。故《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再需要就此案件進行緊急修例。 6park.com

16. 一般的引渡協議中會有甚麼限制?

有些國家不會引渡自己的國民,因此通常在協議中會訂明禁止引渡的禁令。有些國家則訂明如果被移交的人有可能遭受死刑,則不會進行引渡;或是將會在該案的協議中要求申請國保證不會尋求死刑,並即使該國法院判令死刑,刑罰亦不會被執行。

另一個常見的限制是如果逃犯的犯罪性質與政治有關,則不可進行引渡。而若被控罪行性質與政治無關,但實質是因為逃犯與其所屬政治或宗教團體有關,則亦不可進行引渡。另外,如果申請國在逃犯缺席的情況下將其定罪,除非申請國能夠證明逃犯曾獲親自出席審訊的機會,否則引渡的申請不會被批准。其他限制包括時限等問題。

17. 為什麼政治罪行是個引渡條約的例外情況?有甚麼這種情況的例子?

政治罪行的例外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紀早期。當時各國漸漸承認政治異見者的權利,並拓展其權利到與政治相關的罪行, 例如為籌集政治邉淤Y金搶劫銀行或暗殺政府官員等。

國家一般不會引渡政治罪犯,因為國家不應該干預他國國內政治活動,並且應該避免報復在政治活動中失利的人士。近年,某些犯罪行為可能被界定為不屬於政治犯罪。例如不同的公約都嘗試排除飛機劫持行為和恐怖主義行為等。叛國罪、煽動罪或顛覆罪一般都被視為政治罪行,故相關罪犯都不可被引渡。一般引渡條文都不會將這類罪行定為可引渡罪行。

18. 拒絕引渡和給予庇護之間有否關係?

的確,它們就如一對雙胞胎。如果逃犯干犯了政治罪行,或者他們基於政治原因被起訴,一個國家可以向其提供政治庇護 。起訴逃犯的國家雖然可以尋求遣返逃犯,但其請求很可能會被拒絕。


即使不引渡逃犯有機會導致申請國難以伸張正義,如果強行要其他國家負上引渡逃犯的責任,則有機會侵犯其向政治罪犯提供庇護的權利 。

19. 處理引渡要求時,法庭的角色是什麼?

裁判官的在處理移交申請的職責是確保申請引渡的國家提出的要求符合程序要求,並核實該案沒有充分理由拒絕移交。裁判官不得審查被要求移交的人實質上有否干犯相關罪行(《逃犯條例》第
23 條 3
項)。同樣地,裁判官不得審查逃犯被移交後能否享有一定的司法水平。如果引渡申請基本上符合相關程序要求,並且法庭沒有充分理由拒絕請求,地方法官必須交付逃犯。

20. 地方法院的判決是否最後定調?被要求移交者可以上訴嗎?

即使裁判官認為沒有法律依據拒絕引渡,逃犯亦不一定被引渡。行政長官擁有最終決定權(《逃犯條例》第 13 條)。行政長官在此階段可以就例如逃犯的精神、身體健康或政治原因拒絕引渡,理由不必與《逃犯條例》中的法律依據有關。

逃犯亦有權向原審法院申請針對法院命令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並為等待行政長官的決定向上級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逃犯條例》第 12 條)。 但上訴只涉及裁判官的決定是否正確,即上級法院會審查案件有否證據顯示疑犯曾犯罪,並地方法院有否管轄權判處逃犯。

行政長官作出移交命令的決定受司法覆核制衡。逃犯也可以沿著一般法律途徑上訴至終審法院。

21. 於討論 《逃犯條例》時,有聽說過「特定罪行」和「雙重犯罪原則」。這些都是關於什麼的?

「特定罪行」是指作出引渡請求的國家只能因被引渡者犯下某些已相互認許的「特定罪行」而向受引渡者作出起訴。如果逃犯因盜竊罪而被引渡,那麼他不能因攻擊或刑事損害而受到審判。「特定罪行」原則承認主權國家有權限制提出移交申請司法管轄區只能因「特定罪行」向受引渡者提出起訴。

「雙重犯罪」是一個相關的概念。一個國家不會就其本國法律制度下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交出國民。引渡協議將詳細例明雙方互認的罪行清單,證明這兩種行為於兩國都是刑事犯罪。提出申請的國家必須確認移交申請是根據一個或多個互認犯罪行為而提出請求。

22. 我想我能理解法庭在《逃犯條例》訴訟程序中的角色。但法庭是否真的無法審查被移交的人能否獲得公平審訊或會否在一個非常惡劣的環境被監禁和拘留?

如上所述,處理移交的法官有權徹底審查一宗案件,以確保移交安排是充份根據《逃犯條例》
下所要求的條件,同時法庭沒有必須拒絕移交的理由,但法官的權力到此為止。這種限制 – 有時被稱為「不調查」原則 –
源於一種假設,即國家會根據國際協議履行當中所規定的責任,因爲引渡和法律協助協議是建立於互信基礎上。[9]

與內地簽訂的「一次性」引渡協議並不是國際協議,因此以上假設並不適用。但法庭仍受《逃犯條例》中的「不調查」原則所限。

23.

以我理解,如果一個人根據《聯合國酷刑公約》提出入境申請,那麼入境署署長必須對他所屬國家的人權狀況進行調查。如申請人被遣返時有機會受折磨,則署長必須給予庇護。在香港,如果某人是根據「一次性」安排或是在長期引渡協議的安排下被移交,香港有沒有相關法律原則阻止法院審查移交請求國的人權狀況?

沒有法律原則阻止香港法院調查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人權狀況。但請注意,英國在其
2003 年所訂立的《引渡法》中有明確規定,要求法院必須先考慮有沒有法律禁止該人被引渡,並最終考慮提出引渡請求國家的人權狀況是否符合 1998年所訂的《人權法》中所載的《歐洲人權公約》規定。[10]在 2009 年,英國法院根據 2003 年定立的《引渡法法案》
,允許盧旺達國民上訴推翻「臨時」引渡安排,避免因種族滅絕罪將他們引渡回盧旺達,理由是如果他們被引渡回國將無法獲得公平審判。[11]

與英國不同,《逃犯條例》中並沒有條文要求法院考慮該人的移交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權利。在香港,有關引渡方面,任何可能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2 條(生存的權利)和第 3
條(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處遇亦不得未經同意而施以試驗)的行為,都將根據有關篩查酷刑申請的機制處理。受引渡者可在行政長官在下達移交令的階段提出任何違反逃犯權利的行動。行政長官作出的任何決定均須接受司法覆核,並會按一般程序接受審查,即香港法院只能審查該決定是否非法、不合理或作出決定所採用的程序是否不公平。 6park.com

24. 如果只與其他具有相同或類似國際人權承諾的司法管轄區簽署引渡法案,以確保受引渡者的人權受到尊重,這是否其中一個能解決問題的方法?

若只與同樣簽署了在香港特區的適用的人權條約的國家簽訂引渡法案,的確可提供某程度上的保證。但眾所周知, 有些國家儘管簽署了人權條約,卻沒有確切履行條約,因此仍然可能會有審訊不公和拘留環境惡劣的情況發生。

即使該國家通過了一條載有關於公平審判和理想拘留環境的人權條約,例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也未能保證在所有情況下,這些權利都得到確切保障。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確能提供某程度上對人權的保證,但這情況並不適用於中國。雖然中國已表示有意受1998 年 10 月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約束,但該條約在國內仍未被確認及通過。這其實是一個國際法層面上的問題,而中國尚未在國際間確認其願意受公約約束。

香港大律師公會

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

注释

[1] 其他適用於香港及對香港施加類似責任的多國公約包括:《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之前曾經就著這些公約,根據《逃犯條例》作出命令。

[2]前外交部部長 Sir Malcom Rifkind 亦確認此說法。見其在 2019 年 6 月 4 日刊登在南華早報的文章「there isno ‘loophole’in Hong Kong’s current extradition law。 Rather, it provides
a necessary firewall to protect the legal system」

[3] Walse, Cross-Border Crimes in Hong Kong (December 2018)引述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於 1996 年 12 月 20 日會議紀要

[4]於同 1 個法案委員會會議,政府表示相信該法案「是香港與香港以外所有其他地方(包括中國)之間安排的良好模型」。於 1997 年 3 月 19
日法案二讀時,政府就向中國內地引渡的問題表示「由於這是與內地有關當局正討論的問題,現階段能夠說的是,我們同意社會人士的擔憂,即條例應該充分保障個人的權利。」Walsh,註釋 21

[5] Lord Advocate v Dean [2017] UKSC 44

[6] 彭博社於 2017 年 3 月 28 日在《南華早報》的報告, 「Australia shelves China extradition treaty, after opponents raise human rights concerns」。

[7] “A Review of the United Kingdom’s Extradition Arrangements”(中譯《對英國的引渡制度的報告》)第 8.95 段, 在 2011 年 9 月 30 日向英國內政部秘書處提交 。

[8]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9th) Vol。 1 「Rise of Extradition Treaties」 at para。 416, fn 11。 (文章的中文翻譯:「引渡協議的興起」第 416 段)

[9]Gomes v Government of Trinidad and Tobago [2009] UKHL 21 at [36] per Lord Brown「必須記住,引渡程序只適用於將嫌疑人遣返回與該國簽訂多邊或雙邊條約義務的友好外國國家,這些義務涉及相互議定和互惠的承諾。這些安排建立在互相信任和尊重的基礎上。當中牽涉非常重大的公眾利益。」

[10] 該公約規定的權利包括公平審判權和被拘留者的權利。

[11] Brown v Government of Rwanda [2009] EWHC 770 (Adm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另一資料:

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會 LS65/18-19 號文件  

2019 年4 月12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I. 摘要

1. 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a)就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作出(關乎根據第3(1)條作出的命令的標的之移交安排所沒有涵蓋的特定情況)的特別移交逃犯安排,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以使該等安排一經作出,即可按照第503章中的程序,以及該等安排中就移交有關人士所訂的任何進一步保障,予以執行;及

(b)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以使香港與香港以外任何地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作出的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可予以執行。

2. 公眾谘詢 保安局於 2019年2月12日至 3月4日期間邀請公眾就有關建議提出意見。結果接獲約 4 500 份書麵意見,當中約 3 000 份表示支持,約 1 400 份反對建議。

3. 谘詢立法會 事務委員會 6park.com

保安局於2019年2月15日向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立法建議。委員就建議提出多項關注。

4. 結論 法律事務部正在審研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麵的事宜。由於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現行的移交逃犯及提供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機製, 議員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詳加研究。

II. 報告

條例草案的首讀日期為 2019年4月3日。議員可參閱保安局於 2019年3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案編號:SB CR 1/2716/19),以了解更多詳細資料。

條例草案目的
2.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a)就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作出(關乎根據第3(1)條作出的命令的標的之移交安排所沒有涵蓋的特定情況)的特別移交逃犯安排,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以使該等安排一經作出,即可按照第503章中的程序,以及該等安排中就移交有關人士所訂的任何進一步保障,予以執行;及

(b)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以使香港與香港以外任何地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作出的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可予以執行。

背景

3. 第503章及第525章於 1997 年製定,分別就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 助安排 , 訂定法律框架 。簡括而言
,第503章就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以外某些地方的法律的某些有關罪行[①]而被追緝的人到該等地方以作檢控、判刑或強製執行判刑的事宜,以及對從該等地方移交予香港的人的處理方式,作出規定。第525章就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之間,為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而提供及取得協助,作出規管。現時,香港已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並與 20 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第503章及第525章目前並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包括台灣及澳門)[②]之間的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請求。

4. 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9段,政府當局建議修訂第503章及第525章,以處理 2018 年年初在台灣發生的一宗涉及香港居民的殺人案("台灣殺人案"),以及加強香港刑事及司法協助事宜的協作製度。

條例草案的條文

對《逃犯條例》(第503章)的擬議修訂

移交逃犯的特別安排

5. 根據第503章第3(1)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任何移交逃犯安排,藉敘述或載錄該等安排的條款的命令,指示第503章中的移交逃犯程序須在該命令所載的限製、約束、例外規定及約製的規限下,適用於香港及該等安排所涉及的香港以外地方。依據第3(2)及(3)條,該命令須提交立法會省覽,而立法會可藉決議廢除該命令。根據第503章第3(1)條作出而現正生效的命令,在第503章中稱為"訂明安排"。這些安排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或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

6. 條例草案第3
條旨在修訂第503章第2(1)條,擴大"訂明安排"的定義,除涵蓋屬根據第3(1)條作出的命令的標的之移交安排外,亦涵蓋特別移交安排。根據條例草案,特別移交安排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或香港及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以及作出該等安排,是為了在特定情況下,移交因涉及某項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製執行判刑的特定人士,而該項罪行是藉根據第503章第3(1)條作出的命令實施的移交逃犯安排所沒有涵蓋的。

7. 條例草案第4 條旨在於第503章中加入新訂第3A 條,以訂定機製,使第503章中的程序就特別移交安排而適用。根據新訂第3A(2)條,由行政長官發出或根據行政長官的權限發出的證明書(附有所提述的特別移交安排的文本)述明已有就某人作出的特別移交安排及第503章中的程序適用,便是該等事項的確證。新訂第3A條如獲通過,其效果是使第503章中的程序就特別移交安排而適用,而無需根據第3(1)條作出命令或訂立其他附屬法例。第503章中將會適用於特別移交安排的現有程序,包括交付拘押的法律程序、[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其他保障。[④]除第503章中的程序外,有關的特別移交安排還可對可移交該人的情況施加進一步限製。

特別移交安排所涵蓋的有關罪行範圍

8. 條例草案建議使特別移交安排對第503章附表 1 指明的46 項罪行的類別("罪類")的其中 37 項具有效力,而 9
項罪類則被豁除(附表 1 中有其他 4 項罪類5 在其關乎該 9 項被豁除項目的範圍內,亦予以豁除)(新訂第3A(5)及(6)條)。建議豁除的 9

項罪類是與下述事宜有關或下述法律所訂的罪行:(a)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b)與公司有關的法律(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c)證券及期貨交易;(d)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e)環境汙染或保障公眾衛生;(f)控製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g)非法使用計算機;(h)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及(i)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此外,有關罪行須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以及在香港及香港以外的地方("請求方")(而可將某人移交到該地方或從該地方移交),均可就其判處超過
3 年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

支持文件的認證

9. 根據第503章第23 條,任何支持文件或其他文件如看來是由請求方的法官、裁判官或人員所簽署或核證的,以及看來是蓋上請求方的主管當局的正式印鑒或公印的,即須當作已妥為認證,因此無須進一步證明而可在根據第503章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

10. 條例草案第6
條旨在於第503章中加入新訂第23(2A)條,以訂明相關文件如看來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該等罪行關乎管有或清洗從觸犯罪行所獲的得益;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罪行的人;串謀觸犯罪行;以及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觸犯罪行,或(作為犯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觸犯罪行,或企圖觸犯罪行。而簽署、核證、蓋印或以其他方法認證的,亦須當作已妥為認證。 6park.com

對《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的擬議修訂

11. 第525章第4(1)條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經立法會批準後,可就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藉附有一份該安排副本的命令,指示第525章(在受該命令內指明的該等變通的規限下)須適用於香港與該安排所關乎的香港以外地方之間。根據第525章第2(1)條,"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指適用於(a)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的安排,或(b)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的安排,以及為提供和取得香港與上述地方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目的而作出的安排。第525章第3(1)條訂明,第525章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提供或取得。

12. 條例草案第8 及 9 條分別旨在修訂第525章第2(1)條中"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的定義,以及廢除第525章第3(1)條。該等修訂如獲通過,其效果是第525章將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之間,或香港與香港以外任何地方(包括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提供或取得。

13. 條例草案第10條旨在於第525章中加入新訂第8(3)條,以訂定以下事項:如某刑事事宜是根據第525章第4(1)條作出的命令的標的之雙邊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所涵蓋的,則關乎該事宜的協助請求,隻可依據該等雙邊安排提出。

生效日期

14.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將由條例草案在憲報刊登成為法例當日起實施。

公眾谘詢

15. 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7段,保安局於 2019 年2月12日至 3月4日期間邀請公眾就有關建議提出意見。結果接獲約 4 500 份書麵意見,當中約 3 000 份表示支持,約 1 400份反對建議。

谘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6. 據保安事務委員會秘書表示,政府當局於2019年2 月15日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建議。委員普遍認為政府應就台灣殺人案提供司法協助。部分委員支持建議,認為可彌補現行法例的不足。然而,部分委員對於擴大第503章和第525章的適用範圍至中國的其他部分提出關注,並提議有關建議應隻適用於台灣殺人案。部分委員對有關建議下的程序及人權保障提出關注。事務委員會通過一項支持有關建議的議案。

總 結

17. 法律事務部正在審研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麵的事宜。由於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現行的移交逃犯及提供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機製,議員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詳加研究。

立法會秘書處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曹誌遠

2019年4月11日

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會 CB(2)1236/18-19(02)號文件

檔 號:CB2/BC/6/18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

目的

本文件就政府當局建議修訂香港與其他地方在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協助方麵的合作的相關法例,提供背景資料,並綜述議員就有關議題曾進行的討論。

背景

2. 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麵的聯係和相互提供協助"。根據《基本法》第九十六條,"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3.《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就落實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安排訂定法定框架,並對就刑事罪行的調查和檢控工作提供及尋求協助的事宜作出規管,包括錄取證供、搜查和檢取、交出物料、移交作證人士和沒收犯罪得益。《逃犯條例》(第503章)就移交被追緝的人到香港以外某些地方以作檢控、判刑或強製執行判刑的事宜,訂定條文,並就移交予香港的人的處理方式作出規定。目前,香港已與
32 個司法管轄區[⑤]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並已與 20 個司法管轄區[⑥]簽訂移交逃犯協定。根據《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除適用於香港的長期安排外,在香港與某地方之間的長期安排生效前,香港亦可以個案方式作為臨時措施,以處理請求。


4. 2018 年年初發生一宗殺人案,當中一名香港人涉嫌在台灣殺害另一名香港人,然後返回香港("台灣殺人案")。據政府當局表示,礙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的局限,當局無法處理將案中疑犯移送至台灣接受審訊的請求,因為該兩條條例均訂明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有鑒於此,政府當局曾檢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認為必須盡快修訂該兩條條例,以彌補現有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不足之處。

5. 《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於 2019年3月29日在憲報刊登,並於 2019年 4月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首讀。條例草案旨在使個案方式的移交安排得以適用於任何香港並未與之訂立司法互助長期安排的地方。擬議的個案方式移交安排,會按《逃犯條例》附表
1 中現時對罪行類別的描述,涵蓋其中 37 項罪類。

議員的商議工作

6. 保安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於 2019年2月15日的會議上,聽取政府當局簡介其提出的建議,即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使個案方式安排得以適用於任何香港並未與之訂立適用的長期安排的地方。委員的意見及關注綜述於下文各段。

政府當局的建議所涵蓋的司法管轄區範圍及罪行


7. 部分委員關注到,政府當局的建議會擴大《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適用範圍至中國的其他部分。他們指出很多人對內地法律製度缺乏信心,並認為應收窄該等立法建議的適用範圍,使之隻適用於香港與台灣之間相互提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請求,以處理台灣殺人案。部分委員質疑,罪犯被移交到內地後,其人權將如何獲得保障,以及該罪犯在內地會否得到公平的審訊。部分委員指出,有關建議不但會影響身處香港的每一個人,亦會損害法治,且賦予行政長官過大權力作出移交令。他們認為,有關建議帶來的影響遠遠超逾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而立法的影響。

8. 政府當局解釋,建議的適用範圍如收窄至隻適用於台灣,便不能全麵彌補現有法例的不足之處。香港隨後可能接獲另一個香港並未與之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的司法管轄區提出的類似請求。因此,政府當局建議刪除現有法例的限製,令香港具有法律基礎,可與其他香港並未與之訂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或移交逃犯協議的司法管轄區,啟動個案方式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合作。政府當局強調,目前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澳洲、加拿大,愛爾蘭、新西蘭、南非及英國,均已設有個案方式的移交逃犯機製。

9. 政府當局進一步表示,行政長官在行使《逃犯條例》下的權力時,必須符合香港法例。在《逃犯條例》下的各項人權及程序保障均會維持不變。被移交的人可向法庭提出,一旦他被移交至有關地方,其人權可能受到威脅。政府當局指出,根據雙重犯罪原則審理移交逃返請求時,如有關行為在內地構成罪行但在香港並非罪行,香港會拒絕有關請求。

10. 部分委員認為《逃犯條例》附表 1 指明的 46 項罪行並非隻屬嚴重罪行。在香港的商人可能會由於不諳內地法律而誤墮法網因此被移交。這些委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剔除涉及商業無心失誤的經濟罪行,或在實行個案方式移交安排時應先處理較少爭議的罪類。

11. 委員察悉,政府當局其後表示,考慮到現有很多長期協議中,所訂的可移交罪類也非納入全部 46
項罪類,以及基於公眾仍未熟習個案式移交的實際操作,因此決定在擬議的個案式移交隻處理 37
項罪類。政府當局亦會提高門坎,所有個案方式移交,隻處理可判監超過 3 年以上,並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程序及個人權利保障

12. 委員從政府當局的建議察悉,有關移交逃犯請求,若涉及政治性質罪行,當局須拒絕請求。委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如何判斷某項罪行是否涉及政治性質。

13. 政府當局表示,一項罪行是否涉及政治性質取決於每宗案件的情況。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有很多先例,可以協助法院判斷某項罪行是否涉及政治性質。政府當局補充,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蒙受不利或被檢控/懲罰者亦會拒絕請求。被移交的人士亦可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而若該令不獲批準可提出上訴。

擬議法例修訂的需要

14. 部分委員表示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他們認為政府當局有迫切需要提出修例建議,以彌補現行法例的不足之處,使其可就台灣殺人案向台灣提供司法協助。然而,部分其他委員則認為,一次性"個案方式"安排在《逃犯條例》下已有規定,他們看不到有需要為此目的而修訂該兩項條例。

15. 政府當局表示,當政府當局根據現行機製在憲報刊登有關附屬法例,移交逃犯請求的細節便無可避免地被公開披露。若政府當局的建議不予落實,政府當局便不能就台灣殺人案提供司法協助。除此個案外,香港還有另外4 項移交逃犯請求在現行法例下均無法予以處理。政府當局補充,如容許嚴重罪犯潛伏在香港,而又無法處理,會嚴重威脅香港治安及人身安全。

16. 在 2019年2月15日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委員通過一項支持政府當局盡快提交相關的法例修訂建議,讓立法會進行審議的議案(議案措辭載於錄附錄 I)。

聽取公眾對政府當局建議的意見

17. 部分委員對政府當局未有就其建議谘詢公眾,深表關注。政府當局指出,保安局已於 2019年2月12日至3月4日透過其網站邀請公眾就政府當局的建議提出意見。然而,這些委員認為提交意見書的期限太短。他們認為,事務委員會應聽取公眾對有關議題的意見。

18. 然而,部分其他委員認為,將會成立以負責審議有關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會邀請公眾提交意見,事務委員會無需召開會議以聽取公眾對此議題的意見。此外,公眾可以書麵向事務委員會及/或政府當局就有關建議提交意見。經討論後,事務委員會決定,委員會無需邀請公眾就有關議題提交意見。 6park.com

相關文件

19. 相關文件一覽表載於錄 附錄 II,該等文件已登載於立法會網站。

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 2

2019年4月16日

保安事務委員會

在2019年2月15日的會議上目就議程項目 IV" 香港與其他地方在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協助方麵的合作" 通過的議案

鑒於去年初發生一名香港女子在台灣遭其男友殺害的案件,而台灣當局雖多次提出刑事司法協助,但因香港與台灣兩地沒有簽訂移交逃犯等相關協議,以至未能將嫌疑犯送交台灣接受審訊,令死者家屬未能為死者沉冤得雪,討回公道,此外,事件亦凸顯現有刑事司法互助的法律漏洞,令香港可成為逃犯天堂;就此,本委員會支持保安局提出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以完善以個案形式合作的機製及涵蓋麵,並鑒於涉及上述台灣殺人案的嫌疑犯有潛逃機會,本會促請當局盡快提交相關修訂建議,讓立法會進行審議。

《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

旨在

修訂《逃犯條例》,以使凡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就一般性質的移交安排所沒有涵蓋的特定情況作出特別移交安排,該條例即適用於有關安排;訂定就特別移交安排而言,由香港作出的移交所涵蓋的罪行範圍,限於37 項現時適用於一般性質的移交安排的罪行(僅以該等罪行於該條例中現有的描述為基礎);以及訂定按照屬訂明安排的移交安排認證的文件,須當作已妥為認證;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使該條例適用於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的協助請求;以及訂定以下事項:協助請求如關乎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雙方之間所作出,並屬訂明安排的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所涵蓋的刑事事宜,隻可依據該等安排提出。

由立法會製定。

第1 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

2. 修訂成文法則

第2 及 3 部指明的成文法則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該兩部。 

第2 部 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

3. 修訂第2 條(釋義)

(1)第2(1)條, 移交逃犯安排 的定義,在“以下規定的”之後——

加入

“、一般性質的”。

(2)第2(1)條, 訂明安排的定義——

(a)廢除

“指屬”

代以

“指——

(a)屬”;

(b)(a)段,在“安排;”之後——

加入

“或”;

(c)

在(a)段之後——

加入

“(b) 特別移交安排;”。

(3)第2(1)條——

按筆劃數目順序加入

“ 特別移交安排 (special surrender arrangements)指符合

以下規定的安排——

(a)該等安排適用於——

(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或

(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及

(b)作出該等安排,是為了在特定情況下,移交因涉及有關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製執行判刑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特定人士;而有關罪行是指符合以下兩項者——

(i)屬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罪行;及

(ii)不屬以下情況的罪行:就該罪行而言,本條例中的程序憑借根據第3(1)條作出而現正生效的命令適用於香港及該地方;”。

4. 加入第3A 條

在第3 條之後——

加入

“3A. 移交逃犯的特別安排

(1)如已有就某人作出的特別移交安排,則就該人而言,本條例中的程序適用於香港及該等安排所涉及的香港以外地方,而如該等安排載有任何條文,以在該等程序之上,進一步限製可移交該人的情況,則該等程序適用時須受該條文所規限。

(2)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如由行政長官發出或根據行政長官的權限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述明以下事項,則證明書是該等事項的確證——

(a)已有就某人作出的特別移交安排;及

(b)就該人而言,本條例中的程序適用於該等安排所涉及的香港以外地方,以及(如適用的話)該等安排載有條文,以在該等程序之上,進一步限製可移交該人的情況,而該等程序適用時須受該等條文所規限。

(3)證明書須附有所提述的特別移交安排的文本。

(4)凡就特別移交安排斷定某罪行是否有關罪行——

(a)第(5)款取代第2(2)條而適用;及

(b)第2(3)條適用,猶如當中提述“第(2)款”之處,是提述“第3A(5)條”一樣。

(5)就本條例而言,如屬以下情況,則任何人所犯的違反訂明地方的法律的罪行,即屬違反該法律的有關罪行——

(a)根據該法律,可就該項罪行判處超過 3 年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及

(b)有關方麵就該人的某行為而尋求移交該人到該地方,而假使該行為是在香港發生的話,構成該行為的作為或不作為即會構成符合以下說明的罪行——

(i)屬指明的附表 1 罪行;

(ii)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及

(iii) 在香港可就其判處超過 3 年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

(6)在第(5)款中——

指明的附表 1 罪行 (specified Schedule 1 offence)指屬附表 1 指明的任何類別的罪行,但以下罪行除外——

(a)該 附 表 第10、11、12、14、21、27、35、36或 40 項所描述的罪行;或

(b)該附表第41、42、45 或 46 項所描述的罪行(僅限於該項關乎(a)段所述的罪行時)。

5. 修訂第10 條(交付拘押的法律程序)

第10(4)條——

廢除

在“須顧及”之後的所有字句

代以

“就該人提出的移交要求所依據的訂明安排的條款中,為該目的而指明的限期(如有的話)。”。

6. 修訂第23 條(證據的可接納性等)

在第23(2)條之後——

加入

“(2A) 此外,任何支持文件或其他文件,如看來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而簽署、核證、蓋印或以其他方法認證的,即須當作已妥為認證。”。

7. 修訂附表 1(罪行的類別)

附表 1——

廢除

“[ 第2(2)”

代以

“[ 第2(2)、3A”。

第3 部

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

8. 修訂第2 條(釋義)

第2(1)條, 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 的定義——

(a)(a)(i)段——

廢除

“(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

(b)(a)(ii)段——

廢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

9. 修訂第3 條(適用範圍)

第3 條—— 

廢除第(1)款。

10. 修訂第8 條(向香港提出的協助請求)

在第8(2)條之後——

加入

“(3) 如——

(a)由香港以外某地方根據第(1)款提出的請求,關乎某刑事事宜,而就該刑事事宜而言,本條例憑借根據第4(1)條作出的有效命令,適用於香港與該地方之間;及

(b)有關訂明安排,是由香港與該地方雙方之間作出的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則該項請求隻可依據有關訂明安排而提出。”。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a)就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作出的特別移交逃犯安排(見第3(b)段),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逃犯條例》),以使該等安排一經作出,即可按照《逃犯條例》中的程序,以及該等安排中就移交有關人士所訂的任何進一步保障,予以執行;

(b)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刑事互助條例》),以使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作出的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可予以執行。

修訂《逃犯條例》

2. 現時——

(a)任何移交逃犯安排(移交安排),如非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作出者,均可根據《逃犯條例》予以執行;及

(b)為執行該等安排,必需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逃犯條例》第3 條作出命令(第3 條命令),以使《逃犯條例》就該等安排而適用。

3. 草案第3 條修訂《逃犯條例》第2(1)條,以區分以下兩類安排——

(a)一般性質的移交安排——就該等安排而言,關乎中國其他部分的例外情況予以保留(見經修訂的 移交逃犯安排 的定義);及

(b)關乎藉任何現正生效的第3 條命令實施的一般性質的移交安排所沒有涵蓋的特定情況的移交安排——

就該等安排而言,關乎中國其他部分的例外情況予以取消(見新訂 特別移交安排 的定義)。

4. 草案第4 條在《逃犯條例》中加入新訂第3A 條,以訂定機製,使《逃犯條例》就特別移交安排適用,而無需作出第3 條命令或其他附屬法例。就此等情況而言,由香港作出的移交所涵蓋的罪行範圍,限於隻納入《逃犯條例》附表 1 中 37 項(而豁除其他 9 項)現時所描述的罪行。納入該等罪行僅以其現有的描述為基礎,而當中 4 項進一步受到限製:在其關乎上述9 項被豁除項目的範圍內,予以豁除。此外,有關罪行須屬可循公訴程序審訊,並可就其判處超過 3 年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者。另一方麵,就一般性質的移交安排而言,透過第3 條命令以使《逃犯條例》適用的現有製度(包括涵蓋的罪行),並無改變。

5. 草案第5 條修訂《逃犯條例》第10(4)條,以使該條既適用於一般性質的移交安排,亦適用於特別移交安排。

6. 草案第6 條在《逃犯條例》第23 條中加入新訂第(2A)款,以訂定按照《逃犯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訂明安排”認證的文件,就根據《逃犯條例》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而言,須當作已妥為認證。

修訂《刑事互助條例》

7. 現時,任何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如非香港與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作出者,均可根據《刑事互助條例》予以執行。

8. 草案第8 條修訂《刑事互助條例》第2(1)條(見經修訂的 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 的定義),而草案第9 條則廢除《刑事互助條例》第3(1)條,以取消關乎中國其他部分的例外情況。

9. 草案第10 條在《刑事互助條例》第8 條中加入新訂第(3)款,以訂定以下事項:如某刑事事宜是雙邊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屬《刑事互助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訂明安排”者)所涵蓋的,則關乎該事宜的協助請求,隻可依據該等安排提出。

注釋

[①]就第 503 章而言,違反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的有關罪行,是可判處超過12 個月監禁的罪行,以及屬於第 503 章附表 1 指明的 46 項罪行的類別中的任何罪行。

[②]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 章)第 3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

[③]在行政長官發出授權進行書後,法庭須進行公開聆訊,審視每宗個案的證據和情況,以及該移交請求是否符合第 503 章的規定和相關安排。然後,法官可決定是否作出拘押令(第 503 章第 10 條)。 6park.com

[④]其他保障包括在下述情況下拒絕移交逃犯要求:有關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有關要求是由於為該逃犯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逃犯的目的而提出的(第503 章第 5 條);以及凡根據請求方的法律可就該項罪行判處死刑,則隻有在請求方保證不會對該人處以死刑或執行死刑而行政長官亦信納該項保證的情況下,方可就該人作出移交令(第503 章第 13(5)條)。

[⑤]該等司法管轄區為阿根廷、澳洲、比利時、加拿大、捷克共和國、丹麥、法國、芬蘭、德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馬來西亞、蒙古國、荷蘭、新西蘭、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大韓民國、新加坡、斯裏蘭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及烏克蘭。

[⑥]該等司法管轄區為澳洲、加拿大、捷克共和國、法國、芬蘭、德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愛爾蘭、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大韓民國、新加坡、南非、斯裏蘭卡、英國及美國。

https://www.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634384436518015738

2019年8月16日星期五

這任警隊一哥, 真係落台好過!



老鬼到今天為止, 都完全不明白香港今天的阿一, 點升到上嚟做阿一的位, 完全缺乏阿一的英明領袖的氣摡, 的領袖能力, 的管厘能力, 應出不出, 不應出又出, 出事後一係唔知匿咗去邊, 一係就口疾疾, 而且今天, 香港警方公關似乎完全冇人, 每次記者招待會, 的白衫,帽椽滾晒花邊的都係有稿讀稿, 冇稿個個坐係度變咗棵草!!!

好多被人屈嘅嘢, 大條道理用專業訓練, 專業知識向妓者回懟及交代, 甚至唔怕直斥其造謠, 其亂屈, 點知個幾兩個月, 個個身光頸靚, 衣服光鮮, 却是噁口哆嗦, 我丟, 咁就十幾二十萬, 甚至三十萬, 而前綫人工兩三萬嘅食冇啖好食, 瞓冇覺好瞓, 連屋企都冇人保護七零八落, 而且從未見阿一哥親去前綫打氣! 咁嘅警隊阿一, 真如差妹記者所講, 早死早著!

當反對派黃黑綠同垃圾傳媒妓者騙者亂來抺黑亂作, 甚麼過份武力, 又屈警方亂咁用槍, 你警察部高層食慒咗, 唔會三十五落二去解釋, 點解要用武器, 法例是如何如何, 指引是如何如何, 記者採訪行為何謂過咗新聞自由, 等等, 尤其香港講法治, 香港立法會通過嘅乜乜法, 乜乜例, 警隊是依例執行工作, 可是, 兩個月過咗去, 從未有一名警方任何人士有用過係學堂, 家陣叫學院所學的東西用過出來, 面對廣大市民, 我丟! 反為我幾十年學過嘅嘢仲可以隨口噏用來對付暴徒! 奇哉怪也!

尤其垃圾局議員, 他們的免責專權, 只能在立法局局內才有效, 佢地係外面, 身份並無特權, 阻差辦公, 差人點解唔拉得???果的成十萬過外的指揮官, 對唔對得住份糧!

記者一樣, 有採訪自由, 但係冇阻差自由, 係差人行動, 企係做嘢差人面前左擋右擋, 現時法例已經有好多條可以即塲拘捕, 今天所有警隊幫辦級的個能個為咗十幾萬糧,都唔敢做嘢, 只可憐班NCO同二萬幾人工嘅散仔帶埋老豆老母開工, 仲周圍俾人糟蹋, 糟質!

香港警方用的雷明登散彈槍已經有數十年歷史, 其中散彈基乎没有致命危險, 所用散彈有一百零八粒鐵沙, 而且中彈者不會只中一二粒沙, 因為彈沙是擴散式打中大面積, 以其產生驅散作用。
又是跟這正義女義士傷口不相同。散彈槍子彈約兩吋多長, 半吋多直徑, 內藏一百零八粒鐵沙, 可相象, 鐵沙面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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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隊用的散彈, 一百零八粒鐵沙,殺傷力極低。基本死唔到人, 除非係射程以內十呎之內再近而完全直接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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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隊用的美製雷明登散彈槍, 都用咗幾十年, 仲冇變!








                                                                                              布袋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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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款布袋子彈

    
警方發射非致命性的布袋彈,並發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實際上,「布袋彈」也稱為「沙包彈」,彈頭是包裹鉛砂的布袋,是較柔軟的非致命性防暴彈。布袋子彈, 睇到都知, 殺傷力如何, 唔使點解釋!


布袋彈。般各地警方常用,布袋彈全彈長65mm,全彈質量48g,通常裝在97式霰彈槍上,主要用於驅散5至30公尺內的騷亂人群,也可用於打擊制伏15公尺內的犯罪嫌疑人。彈頭由布袋包裹鉛砂組成,由於接觸面大,使作用在目標上的比動能減小,大大降低了在近距離上對目標造成的嚴重傷害,但中彈處大多出現瘀傷,也會造成肌肉撕裂,如眼睛直接中彈也會致殘,但是傷口跟今次完全不同,這次是直接骨碎,布袋彈是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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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子彈, 亦是用雷明登散彈槍作為射擊工具, 亦是世界警方通用, 如布袋彈未能阻止暴徒攻擊時, 的再上一級射擊武力, 基本亦非常少機會做成嚴重創傷, 致死的機會亦不大, 除非極近極近距離, 近乎埋身, 而且仲要打中致命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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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咗橡膠子彈的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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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款橡膠子彈, 又係, 要鬧, 鬧美國佬, 香港警方用的全部係美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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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良心發現, 把當夜現塲真正發生的事情公開, 不作不死, 自作孽!害人終害己! 到今時今刻, 佢都唔敢報案追究!

"黃臺之瓜,何堪再摘" 市民李嘉誠。

香港超人李嘉誠8月16日回應香港今天的危局,在香港多份報刊刊登廣告,其中在大公報以“一個香港市民”的名義刊登其多次講過的一句話:“黃臺之瓜,何堪再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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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臺之瓜,何堪再摘"八字來由,出自唐代李賢的詩。

《黃臺瓜詞》全文是:
"種瓜黃臺下,瓜熟子離離。一摘使瓜好,再摘令瓜稀。三摘尚自可,摘絕抱蔓歸。"


這首詩是有時代背景的,李賢是誰, 他是武則天與唐高宗的兒子,高宗死後,武則天為實現稱帝之夢,為了掌權,所以連番逼害自己的親生兒子。先想做掉了她兒子太子李弘,然後扶了她另一個兒子李賢做太子。李賢兄弟情深,本身亦慫,不願意,最後太子李弘終遇害,武則天見李賢不能用,欲再加害李賢,李賢臨死前留下此《黃臺瓜詞》名句,借此勸告自己的母親武則天,不要再對她的所有親生子女趕盡殺絕。無奈,李賢最後還是被母親武則天逼令自殺而終。

2016年3月李嘉誠出席長和業績記者會時,就引用過這八個字,當時被認為回應當年大年初一旺角發生之警民衝突事件。他說,所有從事政治的人都要研究這一課,到底為什麼會出現這事情。

2016年李嘉誠也曾引用“黃臺之瓜,何堪再摘”來形容香港社會的狀態。當時李嘉誠表示“不要再損害香港”,但是並沒有說過明白誰是損害香港的摘瓜人,他一生精明練達,他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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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詩“一摘使瓜好”,與李嘉誠“最好的因”遙相呼應,表示李嘉誠支持“亂港分子”最開始的訴求,“摘絕抱蔓歸”又與李嘉誠“可成最壞的果”隱隱切合。那麼,亂港分子最開始的訴求,我覺得已經不需要解釋了。李超人只好以此模糊處理,希望兩邊討好,也不怪他,不過,真的如他本意,各方都應該停一停,想一想,看看有没有可行互相妥協辦法去解這困局。

李超人引這名句, 其真實意意是什麼? 細讀這五言句,這首詩是李賢寫來諷喻他媽武則天殘暴的。意思是他媽太狠了,親情在權欲熏心之下一點都沒有了,連親兒子都要做掉。有人黑心,懷疑李先生引這詞《黃台瓜詞》,會不會其寓意,有點蹊蹺! 他署名一個市民李嘉誠,不可能是對亂港分子叫媽,那麼他這句話是寫給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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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家的的嗅覺永遠是敏銳的,尤其李超人, 他消息來源十分充沛,這次李嘉誠竟然發聲,預示著香港問題到了最嚴峻時刻,某一方(老美、泛民、憤青) 如不再收手, 基本法第十八條已成定局,幾近收官,不要再試水紅旗飄飄,尤其香港不是親生仔,要知道歷史,尤其當代史,十窮四白時期,紅旗一樣勇對花旗,不要以為什麼金融中心會是阻嚇"媽媽"的盾牌。PRC的今天是以數以千萬人性命得來的,區區香港廢青、垃圾異員、退休蛀米蟲等萬零二萬曱甴算的是什麽,大勢已不可逆,剩下的,有得是時間算清楚及美國屍挨哎、肥佬黎、毛姑姑、确鳩奇醫生等願不願收手,班靚仔的前途岌岌可危,佢地冇咁好彩好似周永康、羅冠聰、梁天琦等去英美享受民主自由。呢班熱血青年將來命運只會是炸菜跟饅頭!
附: 香港暴亂兩個月了,公知為什麼集體靜默?

作者:呂景勝 來源:察網

舉世矚目的香港暴亂已近兩月,怎不見中國公知發聲譴責?鮮見平時的能說會道,難覓一向的道德高地。公知一向正義感、道德感、參與感爆棚,且掌握有巨大話語權,在輿論場呼風喚雨,而對近兩個月的香港暴亂卻出奇靜默、無聲,不見其平時的嘚瑟,失語而平靜得有些奇怪,公知至少在以下方麵有不正常的沉默:

1、平時公知最講法治,對香港暴徒屢屢突破法治邊界,非法集會遊行、毀壞公共財產、襲擊政府機關、暴力襲警、侮辱國旗國徽卻沉默不語。

2、平時公知最講民主自由,對香港暴徒隻行自己的“民主自由”,隻彰顯自己的觀點、自己的訴求,不允許有不同意見、不同訴求,對不同意見者動輒騷擾、圍毆、打罵、暴力襲擊卻沉默不語。

3、平時公知最講人權,對香港暴徒毆打市民、記者、內地遊客、下班警察、揚言打殺警察兒女、對不同意見的議員挖人祖墳等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卻沉默不語。

4、平時公知最講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對香港主要媒體一邊倒傾斜汙名抹黑造謠警察,美化暴徒,暴徒迫害愛國愛港媒體(大公報等),圍毆環球時報記者卻沉默不語。

5、公知平時最愛反思譴責所謂踐踏傳統人倫、人道主義“文革”暴行,對香港暴徒圍毆老人、阻止救護車運走被他們打傷的內地遊客和記者卻沉默不語。

6、公知平時最愛嘲諷“紅衛兵”、義和團,但對香港黃衛兵、黑衛兵卻沉默不語。

筆者嚐試分析一下中國公知沉默不語的深層原因:

1、與西方輿論、“價值觀”保持一致,譴責這些暴行與西方輿論價值觀矛盾,西方把香港暴行歌頌為“一道美麗風景線”,對於這樣的民主自由燦爛之花和大餐,中國公知自然不會痛恨。對這種“民主自由”的歌頌彰顯著西方價值觀,中國公知內心深處十分信賴和依規這樣的價值觀。

2、美國在背後策劃運作實施的一定是對的,是普世的,必須支持;即便不能公開支持,沉默也是一種態度,沉默是淚,沉默是金,沉默是默認,沉默是無形的抗議。

3、美國西方雙標,中國公知也會雙標,在中國公知眼中香港漢奸政客及暴徒的行為是民主自由,反擊暴行自然就是壓製民主自由。中國公知一向認為自己是民主價值的倡導者、擁有者、詮釋者。美國和西方的標準就是公知的標準,美國和西方的判斷及態度就是公知的判斷和態度,美國和西方的標準及態度是雙標,中國公知當然也是雙標。美國西方譴責香港警察暴力鎮壓“民主”力量,中國公知怎麼可能認同香港警察?怎麼可能占到港府、中央政府、香港警察一邊?中國公知怎麼可能譴責香港“民主”力量?怎麼可能譴責香港漢奸政客和暴徒?

4、香港顏色革命的醜態,美國背後勢力的策劃運作實施,西方輿論的聒噪是對中國公知平時吹捧美國、西方普世公平公正的打臉,是對自己多年意淫民主自由的諷刺,是對自己虛幻政治理念的否定,是對自己多年否定敵對勢力有亡我之心的嘲弄。

2019年8月15日星期四

千村薜荔人遺矢,萬戶蕭疏鬼唱歌。轉眼又到七月十五鬼節!

農曆7月15日中元節又叫做鬼節?孟蘭節,有哪些習俗?

毛澤東:七律二首·送瘟神

其一
綠水青山枉自多,華佗無奈小蟲何!
千村薜荔人遺矢,萬戶蕭疏鬼唱歌。
坐地日行八萬裏,巡天遙看一千河。
牛郎欲問瘟神事,一樣悲歡逐逝波。

其二
春風楊柳萬千條,六億神州盡舜堯。
紅雨隨心翻作浪,青山著意化為橋。
天連五嶺銀鋤落,地動三河鐵臂搖。
借問瘟君欲何往,紙船明燭照天燒。

今時今日今地,此二首毛太祖詩太有意思了。


不知不覺到七月半了,民間傳統習俗,七月十五又稱作鬼節或者叫中元節。在以前香港的傳統習慣,每到七月十四的晚上都會用彩紙裁剪成各種衣物,長衫大褂、襯衣寸褲,無一不足,燒給過世的親人,俗稱“燒衣”。

幾十年前,不止香港,大陸很多地方都有這樣的傳統,而鬼節的來歷也非常久遠。



七月半鬼節的由來。

七月半鬼節,是民間的叫法,其實在道教中一般叫做中元節,而在佛教中之稱之為盂蘭盆節,在儒家的經典文化中,又稱之為“祭如在”。所以七月半是一個儒家道家佛家和俗家共同構成的一個節日。與傳統的清明節、除夕和重陽節等一起作為中國傳統的祭祀大節。

七月半鬼節,可以追溯到上古時代祖先崇拜以及相關祭祀活動。在民間,七月半是民間秋天慶賀豐收,祭祀土地的時候。農民要在稻米收割之後,必須用新米來祭祀祖先,告訴祖先今年的收成怎麼樣,好讓祖先們安心。據考究,夏商周時代已經出現這習俗。但是,确實秋祭的時間還沒完全固定下來。

在東晉末年的時候,道教開始興盛。道教中有三官三元說,分別是五月十五、七月十五和十月十五,與之對應的是天官、地官和水官的誕辰。而七月半正是地官的誕辰之日,一定要進行祭祀,以祈求地官赦罪,請求陰曹地府,將拘押的全部鬼魂放入陽間夜遊,有點類似放風一樣。這些鬼魂中有子孫後代的,可以回家去團圓。如果子孫後代死絕,也可以在人間夜遊,享受別人的祭祀香火。所以,在道教中,七月半又叫做“中元節”。

佛教中稱七月半為“盂蘭盆節”。這個節日最初並不是和民間鬼節一樣,而是有其獨特的意義。依照佛教的說法,農曆七月十五日這天,是僧徒功德圓滿的日子,佛弟子在當天,舉行“盂蘭盆法會”。而在南北朝時期,“目連救母”的故事傳說在民間廣為流傳,最後就演變成了盂蘭盆會。不過在佛教中的七月是一個歡喜月,並不是鬼節。但是梵文盂蘭盆原本意思是解救地獄受苦的鬼魂,在經過唐宋時期與民間鬼節的不斷融合,最後這個七月十五的習俗開始混用,三俗合一,逐漸演變成了今天這個模樣。



中華漢民傳統文化觀念,萬物皆有靈。所以在七月半祭祀祖先的時候,善心的人們也不忘為那些遊蕩在外的孤魂野鬼,燒去一點香火,單獨為他們祭祀一番,後來就逐漸形成了敬孤文化傳統。

漢民的民間傳說,從七月初一到七月三十都是鬼門大開的日子,選擇七月十五來進行祭祀是道教、佛教和俗家最終結合的結果。現在民間七月半鬼節,大多以祭祀祖先為主,與清明、除夕等傳統節日祭祀祖先的習俗大致相同。但區別在於,七月半要剪鬼衣、擺衣盤,摺折金銀紙等,而且很多地方祭祀祖先不在家裏,而是在門口的稻床上,或者十字路口,當年的香港,差不多所有內街、球塲都是一遍煙火,而且還要點燃紙燈火把,照亮祖先回家的路。



還有,潮汕人士更在公眾公園、運動塲搭建戲棚,唱潮劇,設紙扎鬼神巨像公開給坊眾拜祭。

兒童及少年,當晚,大多家長都解禁,放任上街,為什麼…? 執錢也!
原來當年香港風俗,燒衣晚上,街坊信眾都準大量“散銀(零錢)”,當燒衣到差不多時間,便把一把、二把零錢撒去街上,這時這些細路便一窩蜂般在街上爭奪,幫補零用。


2019年8月14日星期三

顏色革命是什麼? 啊哈! 看看今天香港!

事實就是事實,不作不死,若果是如過去二十多年,由長毛等人士帶動、帶頭的各種各樣示威, 示威人士跟警察完全相安無事,就是所謂“過火、過激”行為, 警方都可以容忍,而示威方亦有其不影響社會、社情的底線,自長毛等消退,接手搞的高知及激進組織開始逐漸的遠離香港示威的民主性質的優良傳統、漸被推去暴力、推向顏色革命、太陽花運動的模式, 已經遠離民主示威的祟高行為。逐漸走向恐怖主義方向,尤其現在進行的暴亂。
香港激進反對者這次一開始,屢屢用極其危險的工具攻擊警員,已經構成嚴重暴力犯罪,並開始出現恐怖主義的苗頭。”



那麼,什麼是恐怖主義?香港是否出現了哪些恐怖主義勢頭?
一、什麼是恐怖主義?
聯合國的恐怖主義概念:《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中規定的犯罪是指“本公約所稱的犯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非法和故意致使:任何人死亡或重傷;或公共或私人財產,包括公共場所、公共運輸系統、基礎設施、國家或政府設施或環境嚴重受損,此損害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根據行為的性質和背景,其目的是恐嚇某一人口,或者迫使某國政府或某一國際組織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據此,聯合國有關組織將恐怖活動犯罪定義為“威脅主權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動搖合法政府,破壞人權、基本自由和民主,破壞人類文明社會,不利於經濟、社會發展的罪行。”
歐盟的恐怖主義概念:2001年,歐盟執行機構歐盟委員會通過兩項法案,其中《反對恐怖主義法案》明確規定恐怖犯罪是指“針對某國家、某國家機構或某國人民進行的威脅、破壞甚至摧毀經濟、政治、社會組織及其建築物的行為。”



上海合作組織的恐怖主義概念:恐怖主義犯罪是指“致使平民或武裝衝突情況下未參與軍事行動的任何人死亡或重大人身傷害、對物質目標造成重大損失的任何行為,以及組織、策劃、共謀、教唆上述活動的行為,此類行為因其性質或者背景可被認定為恐嚇居民、破壞公共安全、強制政權機關或國際組織以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並且是依各方國內法也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行為。”
國際刑警組織的恐怖主義概念:1986年,國際刑警組織在會議上給恐怖活動犯罪下的定義是:“為實現某種政治目的,個人、團體或組織進行暴力犯罪,製造社會恐怖的行為。”
多個國家及地方政府所定的法律定義中的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的;(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資訊、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動。



二、香港現在出現了哪些“恐怖主義的勢頭”?
(一)有明確的政治目的
(二)以暴力為手段
(三)傷及平民無辜
(四)危害社會造成嚴重影響
專家帶你解析顏色革命
香港人士如没有某種偏見及某種意識形態的傾向, 應該清清楚楚,親眼見到,反逃犯引渡修例事件已經變質,帶有明顯的“顏色革命”特徵。
“顏色革命”背後有什麼深層含義?它的表現手法有哪些?目的是什麼?
“顏色革命”,一場步驟嚴密的來自西方的西式政治陰謀。



問:“顏色革命”的成因是什麼?
“顏色革命”,是指20世紀末以來,在中亞、蘇聯、東歐國家發生的、以意識形態和非暴力方式進行政權變更的運動。美國是“顏色革命“的主要鼓吹者和發動者。其基礎在於:
第一,在經濟領域,短期內一地區的經濟發展出現低迷且諸多問題無法一時得以解決,這為“顏色革命”提供了經濟土壤(以香港來說,超高樓價)。
第二,在政治領域,如果執政黨內腐敗現象較為嚴重,香港政府没有腐敗問題,是一國兩制的先天性問題,回歸後還有不少高知、公知心心不憤要被迫認同跟大陸人一樣身份…中國人! 於是千方百計跟同路人的傳媒搞作,讓一般市民,尤其年青人對北風不信任,就會引起民眾對執政黨、政府,香港政府的不認同、不支持,這為實行“顏色革命”提供了政治誘因;
第三,文化的多元帶來的可能是思想分化, 如果沒有一個正確的核心價值觀來引導,多元的價值觀會造成思想的分裂,從而導致價值和思想上的混亂。這就為實現“顏色革命”提供了的文化基礎;香港的問題就在這裡,回歸後, 特區政府不單止不從教育方面灌輸中華文化、中華歷史、中華民族的認同著手,反而某特首把中國歷史課程列為選修。而比港英時更進一步,為求討好港人,反過來設法淡化中國一切活動及推廣。再加“自由行”個別陸人的行為,陸民大款的無休止搶高樓價, 都是導至今天的亂局。
第四,民眾情緒是社會的晴雨錶,如果社會治理跟不上,民生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公共產品供給短缺,就會引發民眾的不滿情緒。如果民眾情緒問題嚴重,難以形成共識、形成凝聚力,則會給西方勢力利用民眾情緒、並運用民粹主義煽動民眾情緒。這就為實現“顏色革命”提供了輿論基礎。在香港來說,政府對民生、社保等領域都可以有一定交待,這次香港亂局,就是政府錯誤估計香港人的大陸的不信任已經到了没道理講的高度,再加上香港政府完全没有官方或對政府較中立的傳媒協助向市民有效的解釋或引導香港政府的政策及這條條例修定的真實理由,還有怎可保障香港市民不被誤捕。 反之, 反對勢力排山倒海的文宣,港府朿手無策!
更特別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一些西方敵對勢力總是披著所謂“民主、人權、平等”這種“美麗的外衣”,借種種經不起歷史檢驗、實踐檢驗的“荒唐藉口”,運用不合理、非道義的卑鄙手段和行徑,來搞亂一個國家、一個地區。這是一些西方敵對國家的“國家本性”。香港又是一例子, 某些國家為了利益,對正在崛起的中國千方百計去阻撓、阻礙,打殺,香港在歷史上,民情上都給予這些反華國家利用香港作為棋子,或工具的好機會。



發動“顏色革命”的表現手法都有哪些?
首先是要找到“顏色革命”的對象。“顏色革命”的主體無非是兩類人,一類是學生,另一類則是社會底層具有不滿情緒的人。比如現在的香港,它就是利用了部分學生和一些社會底層民眾來實行計畫;
其次是借突發事件製造一種理由和輿論,也就是實行“顏色革命”的藉口。比如打著爭取“民主、自由、人權”的旗幟,等等。這些都具有蒙蔽性;香港傳媒,大多已失守,包括香港電台, 大量的名嘴名筆。大陸及港府在文宣上, 已無能力, 無工具可用。
再次就是要對搞“顏色革命”的主體進行訓練,從理念上、思想上、方式上、手段上、技術上、組織上進行全方位的培訓。比如當前的香港發生一些暴亂,也是美國、臺灣等相關組織和人員對參與示威的大學生和一些人等進行培訓;
第四,實施“顏色革命”都有嚴密的組織。最後,有堅定的幕後策劃和支持者,如這次動亂,肆無忌憚亮不隱藏,就是站在幕前的美國、臺灣民進黨等。
美國為什麼會對在別國和地區搞“顏色革命”樂此不疲?連香港都不放過?
一個原因是,美國要維護它在國際上的霸權地位,他們認為誰挑戰了它作為第一霸權地位,它就要搞垮誰。這是它對“顏色革命”樂此不疲的一個很重要原因。香港墮入他目標是為了中美貿易戰及為了阻礙、甚至可寄望推翻現政權,美國有幻想,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其次,這與美國的國家本性有關。概括地說,美國的國家本性,就是把世界一切有利於美國發展的因素都吸收過去,把美國國內一切不利的因素都轉移出去;美國靠犧牲世界一切國家的利益來換取自己國家的利益;美國國家總是打著所謂“美麗”的旗號獲取其卑鄙的利益;
長久以來,美國主要幹三件大事:第一件事就是將全世界的錢都裝進美國自己的腰包裏,這是金融霸權、金融立國;第二件事是將美國的思想裝到全世界人頭腦裏面,這是文化霸權、文化立國;第三件事是把美國的炮彈都扔到其他國土裏,這是軍事霸權、軍事立國。
所以,美國的國家本性決定著它要搞“顏色革命”。
美國在別國和地區搞“顏色革命”的方法和步驟是什麼?
美國搞“顏色革命”,手段、程式、邏輯都很清晰:
第一個步驟,讓世界一切國家、地區、地方都只崇拜美國的標準,向西方(其實就是美式)標準看齊;
第二個步驟,用西方的標準來看待他國的實踐,來檢測他國的發展道路,然後讓那個國家得出結論,西方的月亮比其他國家的圓,從而實現抹黑他國,唱紅美國;
第三個步驟,既然美國的月亮比較圓,其他的國家月亮比較缺,就為歷史虛無主義提供了理論基礎。什麼是所歷史虛無主義?就是否定它國歷史、文化、傳統,否定他國的領袖和英雄,讓你的樹“根”爛掉;香港及臺灣取消中學中國歷史為必修科、語文不再挑古典文章、散文,不鼓勵背誦詩、詞、歌、賦,從没有中華大地地理以供學習,實際斷絕跟母族,中華民族的鈕帶,香港回歸後為了討好反對派,要走所謂政治正确,反而比港英殖民政府時期更甚。
第四個步驟,就是文化攻心、思想解體,攻破你的思想長城、精神長城、心理長城。 就是現在香港的政治環境,北風想把國家博物館部份轉贈香港,出資、出人、出物去建一華南分館,竟抗議聲音不絕且大!其他可想而之、堅持正體字粵語,本來没有錯,可是反過來,要港人全面厄殺簡體字,杯葛普通話,一於文化抗拒。
這四個步驟步步深入、環環相扣,構成了一個嚴密、有機的整體。
為什麼參與“顏色革命”的主體都是青年人?從思想解體開始,青年人的激情是把“雙刃劍”!
四個原因。
第一,是一些青年學生在大學學習的過程中,受西方影響比較大,接受西方的文化觀念比較多,在香港更甚,大部份教職人員都是港英延續過來或留學西方,對北岸的抗拒及無知,對民族的不認同,都是香港今天亂局的先天培植溫床。
第二,是許多大學生沒有接觸社會,對社會還不了解,還無法形成正確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因此對很多事情缺乏正確的判斷力,尤其這一代, 食父母,怕勞動,時刻活在虛擬世界,對世界一切不想了解, 不願理解,尤甚深圳河之北,不屑一顧。
第三,年輕人比較有激情,但如果這種激情不能被正確地引導,反而被利用,就很容易走向極端,港英政府時期,反為著重,遠者有67大暴動後的香港節,青年舞會等一大堆青年活動。
第四,一些年輕人遭遇較大的人生壓力,心中諸多的問題、難題、困惑也比較多,很容易被利用。 香港是上樓問題、好工問題(職塲空缺極多, 不過都不是年青人心中的一杯茶而已!)
面對“顏色革命”,香港應做好哪些防範?目前不論政治環境、文化環境、經濟環境,管治人才, 香港絕難防範,晚了、遲了!
唯一可做的,讓她繼續爛下去, 爛到有一朝、有一日,所有牛頭角順嫂、的士阿强、白領阿Harry , 空姐阿Alisa, 學生哥阿 Marco 玩厭了,玩膩了,真正無出路了,可能到時還有機會撥亂反正。今時今日,不論任何政府,已無可用政策!
老安編寫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