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香港高院無權判《禁蒙面法》違憲
港府10月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發六宗挑戰其合憲性的司法覆核案。香港高等法院最新裁決出爐,判定該法違憲。但中國人大常委和港澳辦立刻表示反對這個判決。
新聞報導,香港法庭將在本週三會開庭聽取雙方陳詞,以商討補救裁決引發的情況。現在人大常委和港澳辦跳出來說話。《禁蒙面法》違憲這個判決會如何發展?
根據新華網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表示: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內容提到,針對香港的判決,“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並強調“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也說“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此外中國國務院港澳辦也做出強烈反應,表示此判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
香港特區政府高等法院18日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違憲。
根據法庭判詞,法院認為,《禁蒙面法》部分內容,即有所區別在某些情況下應限制蒙面的條文中,雖然與政府有權通過此類措施,尋求達致正當社會目的有合理之關連,但該法令限制市民不得在未經批准集結,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中蒙面,以及可讓員警攔截查察蒙面市民,並要求市民脫去蒙面物以識別身分的規定,這些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
這個案件由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24名泛民議員提出。這也是香港高等法院首宗審理的《禁蒙面法》的案件。申請方指《緊急法》繞過立法會,賦予特首不受約束的立法權力,有違《基本法》。申請方也質疑《禁蒙面法》為何要涵蓋和平集會,也表示《禁蒙面法》激起更多抗議示威,認為效力成疑。
港府代表則反駁《緊急法》沒有與《基本法》條文相抵觸,並指政府設《禁蒙面法》是為了拯救年輕人及香港市民。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司法復核案判決,PRC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十九日發表談話如下:
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
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我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19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禁止蒙面規例》司法復核案判決發表談話,對該判決產生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
楊光表示,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即為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止蒙面規例》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我們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