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星期三
老鬼年紀越來越大, 越來越蠢, 好多嘢唔明, 香港人這幾天"玩"乜嘢?
老安再次細心逐條逃犯條例所涵蓋的罪行, 並沒有現時反對的人所講的有闗言論, 政見, 政治等等罪行, 都是實實在在的刑事罪行, 反什麼?
我好相信我所認識的人, 絶對唔會走返去大陸去犯以下的罪行, 這樣關你何事, 反什麼?
如有人在任何地方都犯了這些罪, 以公義原則, 你可會反對, 當然不會, 這樣, 你地又反什麼?
《《《逃犯條例 《逃犯條例 逃犯條例》》》》附表附表附表附表1
罪行的類別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
殺而襲擊。
2.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 意 傷 人 ; 殘 害 他 人 ; 使 人 受 到 嚴 重 或 實 際 身 體 傷 害 ; 襲 擊 致
造 成 實 際 身 體 傷 害 ; 威 脅 殺 人 ; 不 論 是 以 武 器 、 危 險 物 質 或 其
他 方 式 蓄 意 或 罔 顧 後 果 地 危 及 生 命 ; 與 不 法 傷 害 或 損 害 有 關 的
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
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6. 綁 架 ; 拐 帶 ; 非 法 禁 錮 ; 非 法 關 禁 ; 買 賣 或 販 運 奴 隸 或 其 他
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 險藥 物(包 括 麻醉 藥、 精神 病 科藥 品, 以及 在 非法 製造 麻醉
藥及 精神 病科 藥 物時 所用 的先 質 及必 需的 化學 品)有關 的法 律所
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 騙手 段取 得 財產 或金 錢利 益 ;盜 竊; 搶劫 ; 入屋 犯法(包括
破啟 及進 入); 盜 用公 款; 勒索 ; 敲詐 ;非 法處 理 或收 受財 產;
偽 造 帳 目 ; 與 涉 及 欺 詐 的 財 產 或 財 務 事 宜 有 關 的 任 何 其 他 罪
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 司有 關的 法 律所 訂的 罪行(包 括由 高級 人員 、 董事 及發 起人
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 偽 製 有 關 的 罪 行 ; 與 偽 造 或 使 用 偽 造 物 件 有 關 的 法 律 所 訂 的
罪行。
14. 與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 版 權 、 專 利 權 或 商 標 有 關 的 法 律 所 訂 的 罪
行。
15. 與 賄 賂 、 貪 污 、 秘 密 佣 金 及 違 反 信 託 義 務 有 關 的 法 律 所 訂 的 罪
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 控 制 任 何 種 類 貨 物 的 進 出 口 或 國 際 性 資 金 移 轉 有 關 的 法 律 所
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歴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
的罪行。
29. 關 乎 出 入 境 事 宜 的 罪 行 (包 括 以 欺 詐 方 式 取 得 或 使 用 護 照 或 簽
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 帶 、 遺 棄 、 扔 棄 或 非 法 羈 留 兒 童 ; 涉 及 利 用 兒 童 的 任 何 其 他
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 管 有 或 清 洗 從 觸 犯 本 附 表 所 述 任 何 罪 行 所 獲 的 得 益 有 關 的 罪
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 何 人 可 因 其 而 根 據 多 邊 國 際 公 約 被 移 交 的 罪 行 ; 由 國 際 組 織
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 、教 唆、 慫 使或 促致 他人 犯 本附 表所 述的 罪 行, 或(作 為犯
本附 表所 述罪 行 的事 實之 前或 之 後的 從犯)煽惑 他 人犯 本附 表所
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附 件 B
2
(b) 曾 就 同 一 罪 行 獲 裁 定 無 罪 或 被 定 罪 的 規 則 (禁 止 “一 罪 兩 審 ”的 規
則 )—已 在 某 地 方 審 訊 的 罪 行 不 能 在 另 一 地 方 再 審 ; 除 非 這 項
規則 獲 得遵 行 ,被 請求 方 須拒 絕 請求 ;
(c) 禁 制 處 理 政 治 性 質 罪 行 —關 乎 政 治 性 質 罪 行 的 請 求 , 須 予 拒
絕;
(d) 拒 絕 基 於 政 治 等 其 他 動 機 的 請 求 —涉 及 因 種 族 、 宗 教 、 國 籍 或
政治 意 見而 蒙 受不 利或 被 檢控 / 懲罰 者的 請 求, 須 予拒 絕;
(e) 對 不 執 行 死 刑 的 保 障 —如 相 關 罪 行 可 判 處 死 刑 , 請 求 方 須 先 保
證 不 會 判 處 或 執 行 死 刑 , 否 則 移 交 請 求 須 予 拒 絕 , 而 司 法 協 助
請求 可 被拒 絕 ;以 及
(f) 特 定 的 保 障 和 再 被 移 交 的 限 制 —對 於 移 交 逃 犯 個 案 , 當 事 人 不
得 就 干 犯 其 被 移 交 所 涉 罪 行 以 外 的 其 他 罪 行 而 受 處 置 ; 以 及 不
會再 被 移交 其 他地 方。
5. 在 程 序 方 面 , 所 有 移 交 請 求 必 須 通 過 三 重 主 要 的 法 定 程 序 。 首
先 , 行 政 長 官 在 發 出 授 權 進 行 書 1前 會 檢 視 個 案 的 一 切 相 關 情 況 、 香 港
與 請 求 方 所 作 的 相 關 安 排 及 相 關 法 例 ; 其 次 , 就 交 付 拘 押 進 行 公 開 法
庭 聆 訊 時 會 參 考 相 關 法 例 , 審 視 每 宗 個 案 的 證 據 和 情 況 ; 最 後 , 行 政
長 官 會 參 考 法 庭 就 拘 押 令 的 裁 決 和 個 案 的 情 況 , 決 定 是 否 作 出 移 交
令 。 行 政 及 司 法 機 關 考 慮 個 案 時 , 必 須 確 保 請 求 完 全 符 合 法 例 及 相 關
安 排 下 相 關 規 定 及 個 人 權 利 的 保 障 。 《 逃 犯 條 例 》 訂 明 , 當 事 人 可 獲
程 序 保 障 , 包 括 申 請 人 身 保 護 令 及 申 請 被 拒 時 提 出 上 訴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申 請 保 釋 、 申 請 因 延 遲 移 交 而 予 以 釋 放 等 。 此 外 , 當 事 人 可 在 各 項
程 序 中 任 何 時 候 要 求 覆 核 行 政 決 定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以 提
出司 法 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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